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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17歲高中生性侵得逞 法院判父親連帶賠償50萬給被害人及其父母

    2024-04-15 12:34 / 作者 綜合中心
    女子遭性侵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南一名17歲男高中生,日前與一名同校女同學、一位友人相約到男同學家一樓、他親戚開的理髮店剪髮,3人下午3、4時抵達後,被告知要等到晚上7時,男同學於是帶他們上4樓家中休息,當友人離開後,男同學竟色心大起,對女同學伸出狼爪性侵得逞,女同學一狀告上法院,台南地院判男同學及其父親連帶賠償女同學30萬元,還要各賠10萬元給女方父母,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台南地院判決書指出,受害女學生稱,自己與該名男高中生是同校同學,某天與另一名友人相約到陳生親戚家的美髮店剪髮。但抵達後,被告知要等到晚上7點才能剪,所以陳生便帶著他們到4樓房間休息、聊天。

    女學生表示,後來友人有事提早離開,但就在自己在滑手機期間,男同學竟向她伸出狼爪,不顧她極力反抗,大喊「不要」,竟憑藉體格優勢,將她強壓在床,強制性侵得逞。

    女學生認為,該名男同學的行為侵害自己的身體、健康、貞操等人格法益,同時也侵害了她父母的監護權、親權且情節重大,造成他們精神痛苦,因此請求精神賠償,女學生家長更主張,因為男同學犯案時未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理應與陳生負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男同學辯稱,友人離開後,他與女同學在房間聊天、玩,還有動來動去,最後才發生性行為,過程中他還問對方「是否要戴保險套」,被告知不用後才動手,強調自己沒有強迫對方。不過,由於女學生指證歷歷,還有其他友人的口供,加上雙方曾在當天晚上9點相約到公園談和解,因此男方說法並不被法官採信。

    台南地院民事庭審理後判定,男同學對女方的侵權行為屬實,且由於行為時是17歲,屬於民法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父親須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判男同學與富親連帶賠償30萬慰撫金給女學生,並連帶各賠償10萬元給女被害人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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