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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進福跑選民服務卻被認定人頭?顏寬恒詐助理費案 高院發回4大疑點出爐

    2026-05-28 19:28 / 作者 林佳鋒
    最高法院將顏寬恒詐領助理費案發回。資料照,李政龍攝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二審被依貪污罪判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108萬餘元,被認定是人頭助理的林進福判刑7年8月。最高法院今(5/28)撤銷發回更審,理由是有4項疑點有待調查釐清。

    顏寬恒2021年被控沙鹿豪宅竊佔國有地1097.14平方公尺,為避免媒體窮追猛打,和妻子陳麗凌及合夥人林進福製造4500多萬假金流「假移轉」豪宅;另涉嫌拿林進福當人頭詐領立委助理費108萬,用於支付顏寬恒與家人買車款、健保費、房屋維護費等私人支出。

    最高法院今天發回更審,主要是有4項疑點。首先,檢方詢問顏寬恒時,「尚未知悉」顏寬恒是否涉犯貪污罪,與卷內事證不符,檢方在詢問顏之前是否已發覺其涉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的犯行,這攸關顏陳述的證據能力,二審未調查釐清即認定有證據能力,有理由矛盾、調查未盡之違法。

    最高法院又指,二審未就顏寬恒的全部供述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僅擷取他語意不明的部分陳述,作為認定顏寬恒並未聘僱林進福為公費助理的依據,對於證據評價欠缺合理性。

    其三,二審未指出認定黃玉萍將林進福的立法院助理薪資,記錄在顏寬恒的代收款的依據為何,事實尚有不明,無從認定是否適法。

    最後,二審既然認定顏寬恒、林進福是藉由掛名人頭助理來詐領公費,卻又說明林進福有替顏寬恒跑婚喪喜慶、處理民眾請託等選民服務,且有5名證人明確證述,又有活動照片、LINE對話紀錄為證,二審認定的事實與證據並不相符,有必要再予釐清,故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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