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示意圖。路透社
新竹縣寶山鄉一名張姓大貨車司機,2020年晚間載運活雞時,違規跨越雙黃線左轉,導致騎車路過的台積電工程師施男因閃避不及,被撞成植物人。肇事的張姓司機後續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9月確定,至於施男家屬向張男及其雇主蕭姓父子求償9,088萬元,法院認為司機過失重大,判司機與雇主3人應連帶賠償4,48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受雇於一對蕭姓父子檔,負責協助商行載運貨物,2020年7月6日晚間7時許,張男駕駛大貨車載運活雞,行經寶山鄉雙豐路時,為了左轉至無名巷內,跨越雙黃線違規迴車,撞上對向騎車直行的53歲施姓工程師,導致其頭部重創、變成植物人。
事後施男妻子及兒女向張男及其雇主蕭姓父子求償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精神撫慰金等共9,088萬1,503元。張男及蕭姓父子則主張,車禍後曾表示願支付1千萬和解,並非沒有賠償誠意,不過施男家屬堅持要9千萬,才會因此談不攏,同時提出澎湖科技大學的事故重構方法鑑定,認為施男也有超速過失,應負擔30%責任。
不過法官檢視鑑定意見書後發現,澎科大認為施男在限速40公里路段,以42.05公里行駛,即使以合法速率行駛,仍會因反應時間不足而發生碰撞,超速並非事發原因。此外,張男在違規迴車前,已能看到對向有機車開著大燈行駛而來,卻仍執意迴轉,將大貨車斜穿車道駛往對向路外,龐大車體佔據全部對向車道,形成危險障礙物,導致騎士施男無處迴避,進而釀成悲劇,其過失情節堪稱重大。
新竹地院一審依過失致重傷害罪,且自首減刑後判刑7個月,檢察官認為判刑太輕上訴,高院二審認為原判決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撤銷原判,改判9個月確定。
附帶民事求償部分,法官審酌施男發生車禍前任職於台積電,自2010年至2019年止,每年均領有員工分紅獎金,2019年光實發薪資和員工分紅就高達329萬5,806元,法官認為台積電營運持續看俏,員工分紅獎金屬經常性給付,從車禍翌日至施男滿65歲退休還有12年時間,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核算工作損失金額為3,074萬7,319元。
法官考量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和加害程度後,判處張男及蕭姓父子應賠償施男及其家屬醫療費、看護費、生活必要費及精神撫慰金,加上工作損失,合計4,480萬1,155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