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預告延分期繳稅辦法,新增補救機制 。李政龍攝
財政部今天預告修正「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4條、第5條之1草案;納稅義務人申請延分期繳稅後,若期間未如期繳納分期應繳稅款,但已在當期限繳日的隔天起30日內繳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者,仍得維持後續分期繳納之權利。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自2015年5月26日訂定發布,迄未修正。為使申請回復原狀的事由與《稅捐稽徵法》第7條2項規定一致,也避免有納稅意願的納稅義務人,因故未如期繳納其中一期分期應繳稅款,進而喪失後續分期繳納的權利,故擬修正延分期繳稅辦法第4條、第5條之1。
針對第4條,是將納稅義務人申請回復原狀事由「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修正 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
第5條之1則的修正是為了避免有繳納意願的納稅義務人,因故未如期繳納其中一期分期應繳稅款,就喪失後續分期繳納的權利。因此參照加息分期辦法,在寬限期繳清逾期稅款並依法加徵滯納金,得維持後續分期繳稅權利。
因此明定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如期繳納稅款,但已於當期限繳日的隔天起30天內繳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者,得享有寬限期。
例如,納稅義務人原本分6期繳稅,但逾期未繳第2期稅款(分期繳納期間為115年3月1日至10日),納稅義務人已於當期限繳日的隔天起30日(115年4月9日)內繳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者,仍得繼續按原核准第3期至第6期分期繳納期間繳納。
不過,該放寬仍有但書,為免納稅義務人取巧利用延分期繳稅機制及寬限期規避執行,若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不適用這項補救機制。
財政部表示,有關延分期繳稅的寬限期,屬於有利納稅務人的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經核准延分期繳稅,且稅捐稽徵機關尚未依規定發單,或已發單尚未送達的案件,一律予以30天寬限期,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本法修正預告期60天,民眾對修正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在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天起60日內向財政部賦稅署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