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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族申報房租特別扣除額 要留意「有這些限制」

    2026-05-25 19:05 / 作者 吳馥馨
    租屋族列報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要留意須無自住房屋,有排富規定,及5種特定情形須符合要件。資料照,廖瑞祥攝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25)日表示,為減輕租屋族經濟負擔,自2024年起,房屋租金支出已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是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可扣除,每戶可扣除金額上限為18萬元。

    不過,若列報房屋租金特扣額,適用要件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的租屋是要供自住,而不是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須在我國境內無房屋始能列報扣除。

    另外,申報房屋租金特扣除也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台北國稅局表示,考量到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然名下有房至,但仍有另行租屋的必要,財政部已在2024年發布解釋令,5種特定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

    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持分非全部的共有房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需異地租屋而持有之房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配偶雖有房屋,惟法院判決配偶分居、家暴等5種特定情形。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因就業因素,於2024年度承租台北市中正區房屋供自住使用,當年度支付租金24萬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

    但台北國稅局查到,甲君所扶養親屬甲母名下有坐落於台中市房屋,該房屋出租予公司作營業使用,這就與財政部5種特定情形的函令不同,因此就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因而補徵甲君綜合所得稅9000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匯款證明或出租人簽收之收據),以及自住證明文件(如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的切結書)等資料。

    若屬於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的情形,須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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