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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報導】《兒少權法》15年大翻修的三道漏洞 工作證打折、接不住青少年與數位惡意

    2026-05-04 08:10 / 作者 洪敏隆
    台灣這幾年發生許多重大兒少案件,終於促使《兒少權法》大翻修。李政龍攝
    歷經長達15年未全面性修正,衛福部終於預告《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不僅更名、擴充條文,也試圖回應近年頻傳的兒虐、校園暴力與數位性剝削事件。然而,這部被視為兒少保護「根本大法」的修法,在各界高度期待下,仍存在著爭議與對制度不足的質疑。

    台中棒球隊教練性侵案、剴剴虐童案、新北國三生校園割頸案、「創意私房」兒少性影像剝削案⋯⋯近年震驚社會的重大兒少案件一波接一波,每一樁案件都宛如利刃不僅劃破兒少保護網,也刺痛社會上每個人的心。面對這些血淋淋的教訓,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一直倡議,制度明顯落後、長達15年未大幅度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必須「全面翻新」。

    從「福利照顧」轉向「權利保障」與「制度責任」

    2026年4月21日,衛福部終於正式預告這部保障兒少根本大法的大規模修正草案,擬將法規名稱調整為《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象徵政策重心由補助與照顧,轉向權利保障與制度責任,條文也從現行118條大幅增加至165條,試圖針對過去這些重大兒少的案件,透過強化國家介入與系統性防堵彌補過去的缺漏。

    核心改革之一是不當對待定義的明確化。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表示,「身心虐待」定義明確區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疏忽照顧與性不當對待四大類型,使第一線社工、警政與司法單位有更清楚的判準。

    其次,是收出養制度強化。政府角色從被動轉為主導,出養需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並強化媒合審議與收養人資格審查,將「出養作為最後手段」制度化。

    再者,兒少偏差行為處理,未來不再優先進入司法體系,而是依年齡、行為樣態與學籍狀況,由行政與教育系統先行介入輔導。隨著兒童照顧資源的多元化,包括寄養家庭、團體家庭等,也都全面納入法制化管理。

    媒體報導與隱私保護部分,將刑事案件被告的未成年子女列入保護對象,同時也增訂媒體基於「社會公益」與死因探討的免罰例外條款,試圖在隱私保護與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另針對網路安全,建立網路平台24小時內移除違法資訊的機制。

    更重要的是,兒少工作證制度首次入法,透過消極資格審查與跨部會資料平台,建立防堵不適任人員的安全網。



    「身心虐待」四大定義具體化 與「管教」的界線仍存在焦慮

    不過,修法草案將「身心虐待」的定義具體化,卻在基層引爆反彈。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對此次修法草案表達反對的聲浪,多數都是針對「不當管教」與「身心虐待」界線的質疑。

    一名家長「美苓」留言指出,在多子家庭中,孩子常因主觀感受,例如覺得父母偏心、不滿足購買昂貴物資需求而產生情緒,若法條缺乏具體量化指標,恐導致第一線人員濫權通報,或造成家長在管教時動輒得咎,破壞原生家庭的互信。建議應明定「情節重大且持續性之傷害」為門檻,並明確排除一般教養磨合。

    在校園端,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也發聲明反對,擔心台灣中小學校園早已深陷「濫訴、小案大辦」的惡性循環會加劇,將教師日常維持秩序、糾正錯誤的行為,輕易劃入「精神暴力」的模糊範疇。這不僅嚴重侵蝕教師專業自主,更可能讓本已嚴峻的「教師荒」雪上加霜,最終受害的仍是廣大學童。

    對此,台灣兒童權益聯盟秘書長林慧華提出不同看法,認為過去《兒少權法》第49條對於「身心虐待」的定義過於空泛,才是導致實務上缺乏一致裁量標準、引發爭議的元兇。此次修法能將標準與《幼照法》、《教保人員服務條例》及剛三讀通過的《兒托法》對齊,是成功打破過去「學齡前與學齡後標準不一」的法規漏洞。

    針對前線教師「動輒得咎、不知如何管教」的恐慌,林慧華強調「沒有標準才更難教」,透過修法將「不當對待」與「正向管教」的界線明確化,表面上看似嚴苛,實際上「不僅是保護兒少,更是保護第一線的教育與社福工作者,讓大家在處理事件時具備客觀的判斷依據。」

    不當管教對兒少身心造成影響,但身心虐待的定義,部分基層教師和家長仍有疑慮。圖為示意圖,取自PIXABAY


    草案漏洞一:兒少工作證上路 對象侷限、難持續追蹤

    此次修法另一個高度關注的制度,是「兒少工作證」。依據草案規定,未來機關、法人或團體在聘任從事「教育、照顧、訓練」等範疇的兒少工作者,負有「事前查詢」與任職中「定期查核」的義務。若查獲具備消極資格,雇主必須立即解聘,且不受《勞基法》限制。

    據了解,研擬許久的《兒少權法》草案版本遲遲未在政院核定,主要就卡在「兒少工作證」的相關規定要不要放入,雖然最後出爐的草案版本有,但與廣為人知的澳洲「兒少工作證」制度並不相同;澳洲本質上是需要持續更新的「從業許可」,跟律師、醫師等職類一樣,認為孩子的照顧、教育、陪伴,本身就是一門專業,也是重大的公共利益。所以,只要有接觸到兒少的工作,都需要經過專業資格的審查。

    反觀台灣草案版本的「兒少工作證」制度,存在幾個問題:首先,是涵蓋範圍過於狹隘。目前定義僅限於「教育、照顧、訓練」三類,難以涵蓋實務上大量接觸兒少的工作者。



    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執行長許雅荏指出,實務上接觸兒少的從業人員樣態極為多元,且常隱藏在各種商業包裝下,例如民間營隊老師、各類才藝社團講師,台灣現行的機構立案散落各部會,例如許多舞蹈教室或體育訓練中心根本不歸教育部管轄,不同機構分屬教育、社政、體育等系統,若資料未能串接,將出現「掛一漏萬」的風險,那些具有前科、有問題的從業人員,依然能夠利用行政壁壘,在不同體系輕易流竄,此制度恐淪為形式上的把關。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缺乏持續追蹤機制。綠黨共同召集人甘崇緯指出,目前的草案第116條第2項,僅規定雇主在員工「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前」查核資格,與澳洲的「持續查核」完全不同。他指出,入職當天通過查核,並不代表3年、5年後依然安全。人會變,紀錄會更新,若制度未處理「定期查核」環節,這張兒少工作證將變成「過期的保證書,甚至淪為加害者的通關令。」

    林慧華雖然支持「兒少工作證」制度,但也點出實務隱憂在「適用對象」與「接觸頻率」的界定標準仍缺乏社會共識。例如:常態在親子館排班的志工、單次園遊會的一日志工,是否全數都要納管?若標準過度嚴苛、缺乏彈性,恐將嚴重衝擊民間社福團體與機構的人力調度。因此,未來仍需透過大量的社會對話,尋求保護兒少與維持機構運作之間的平衡。

    狼師問題層出不窮,民代多次召開記者會,台灣終於要推兒少工作證。資料照


    草案漏洞二:只聚焦追溯幼兒死因 忽視青少年安全事故與自殺

    修法草案版本,另一個明顯不足之處在於兒少事故與自殺的數據已敲警鐘,但政策仍在打空包彈。

    攤開2024年台灣0-17歲兒少的十大死因統計,前5項排除病死或先天性異常,看到兩個重點警訊,一個是事故傷害,另一個是自殺議題。在12-17歲的青少年區間,「事故傷害」更是以30.2%高居死因首位,「蓄意自我傷害(自殺)」則以24.4%緊追在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統計,青少年自殺通報人次從2019年的7991人,狂飆至2023年的13,244人,14歲以下的通報人數也是持續攀升,多達3365人。這些數字背後,都凸顯台灣在兒少身心健康與環境安全上的系統性問題。



    許雅荏說,修法草案版本的死因回溯機制,只將重心聚焦於0到6歲的幼童,卻忽略12到17歲的事故傷害與自殺的高峰問題,漠視其事故樣態與幼兒完全不同。

    她呼籲應該借鏡英國等先進國家,將事故預防完整擴及至18歲,必須結合警政、教育、交通、公共工程等資料,做跨部會的整合,精準定位事故發生的場域、類別與原因,才能制定實質對策,而非現行缺乏數據支持的「頭痛醫頭」。

    這幾年交通重大事故頻傳,事故傷害也成為青少年死因首位。資料照,民眾提供


    林慧華指出,過去法規對兒少心理健康幾乎沒有著墨,此次雖新增第46條,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心理健康教育、評估與輔導,但條文中卻缺乏明確的「授權條文」。若母法未授權,未來行政機關將難以據此訂定具體操作的子法,政策恐淪為口號。

    林慧華強調,目前兒少心理健康的極大困境在於「無法及早辨識」。相較於大學生入學有初步的心理評量篩檢,國小甚至學齡前的兒童缺乏主動的篩檢策略,導致情緒問題不斷累積至引發憾事,如何加強與落實兒少與其父母對議題的認知,讓青少年與家長願意接納青少年的身心議題與症狀,並且更為積極尋求專業資源協助,也是修法制定應努力的方向。

    草案漏洞三:演算法推有害內容 網路治理仍停留事後補救 

    隨著數位科技的迅速發展,兒少在網路世界中面臨個資洩露與隱私侵害的風險日益嚴峻,許雅荏批評,目前草案的修法方向依然停留在「事後補救」的陳舊思維。在網路資訊秒速擴散的當下,「等事發後再要求24小時內下架,傷害早已造成,根本補不完破洞。」

    許雅荏強調,「事前預防重於事後補救」,台灣必須接軌國際共識,落實嚴格的「跨國平台責任」。她疾呼「不能讓跨國平台在台灣處於『自由發揮、不可控』的狀態。」 必須明訂跨國平台若要在台灣進行商業活動,就必須遵守保護台灣兒少的法規。


    網路上不僅有「創意私房」這類色情網站,兒少也很容易深陷網路安全問題。翻攝畫面


    她呼籲,首先,必須強制導入「真實年齡驗證」技術,全面淘汰目前那種形同虛設、讓使用者「自行填寫年齡」或單擊「我已滿18歲」的過橋頁面。其次,平台必須實施「演算法風險管控與透明化」,接受政府與民間監管,嚴格禁止演算法向心智尚未成熟的兒少推播過度追求病態瘦身、甚至自殺相關的有害身心資訊。法規也必須具備「具威嚇力的裁罰機制」。對於拒不配合或處理延宕的平台,應有實質且高額的裁罰,必要時甚至應賦予主管機關祭出「斷網」等強硬手段的權限,維護台灣兒少的數位生存權。

    《兒少權法》的大修,無疑是台灣社會對無數消逝小生命的一次遲來反省,但如何確保這部法令最終能織就成一張接住每一個孩子的堅實護網,還有很大努力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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