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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毛律師|湯景華縱火害六命未判死,問題出在哪?

    2021-07-03 18:40 / 作者 巴毛律師

    男子湯景華7年前對翁男提告傷害罪敗訴,心生不滿半夜到翁男家騎樓縱火燒機車報復,翁男6名親人不幸命喪火場,一審至更二審均判湯景華死刑,昨天(7月2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判決理由是因為湯男縱火致六人死亡的行為主觀上只有間接故意,並非直接故意,所以依照兩公約並非最嚴重之罪行,不能判處死刑。




    圖片
    男子湯景華7年前縱火燒機車釀6死,最高法院7月2日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圖片來源/翻攝自臉書)




    什麼是直接故意?什麼是間接故意?



    那我們這邊就來說一下什麼是直接故意跟間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一般大家理解的「故意」行為,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則定義了何謂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舉個例子來說,小明今天在家裡對著路人射BB彈,結果打到人了。小明如果是故意瞄準路人,也真的打到了,這種行為就叫做「直接故意」。但如果小明只是無聊好玩往街上亂射,雖然他知道現在路上很多人,他也知道這樣亂射也可能打到人,但即使打到人他也無所謂,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間接故意」。



    最高法院:湯男是要燒機車報復,不是直接想燒死人



    回到今天這個案例,最高法院認為湯景華到翁男住所的騎樓朝機車縱火,湯男的目的原本只是要燒機車報復,不是直接想燒死人(之前那個燒死自己六個親人的翁仁賢就是直接故意要燒死自己家人),但可以想見的是,他在縱火的當下,應該可以預想燒機車會延燒到房屋,裡面的住戶會因此燒死,但他依然做了,顯然湯景華本案六人死亡這個事實,是可以預見而且即使真的發生也無所謂。這種狀況,就是我們上面講的間接故意。



    讀到這裡你可能會覺得,不管間接故意還是直接故意,不都是故意嗎?故意殺六人還不判死刑有天理嗎?



    最高法院的理由是,根據兩公約(至於我們為什麼要遵守兩公約,這部份我們會另外做影片講解)(老高口吻)判處死刑必須是照兩公約,必須是所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而最高法院認為湯的行為只具間接殺人故意,並非最嚴重的「直接故意殺人」,所以按照兩公約的內容,不能判處死刑。



    以上大概是就本案最後推翻前審死刑判決的原因的分析,但除了是否判處死刑以外其實我覺得本案還有一件事非常值得注意。



    判決書上詳載住址等個資、恐遭有心人士利用



    湯男當初是與翁男發生爭執,湯男對翁男提告傷害罪,最後雖然翁男無罪,但湯男從判決書上得知翁男住家地址而尋線到他家樓下縱火。



    其實這個問題存在多年,之前還聽過律師朋友分享的案例,有某男暗戀某女子,為了得知他的住址故意上警局亂提告,最後雖然是不起訴,但某男也因此取得女子的個資。如此一來,地檢署彷彿變成免費徵信社,快又有效還不用錢?!



    雖然現在有些地檢署的法警室提供申請表,可以申請遮蔽對對造遮蔽個資。



    但如果是兩造一起開庭,在人別訊問的時候通常都會跟當事人核對個資,有心人士大可在這時候記下對方的資料,甚至我也遇過當事人已經去法警室登記遮蔽個人資料,但發現收到的不起訴上面仍記載了自己詳盡的資料,或者是在偵查中當庭請求檢察官對對造隱蔽個資,檢察官卻告知是這些「必要記載事項」,拒絕遮蔽。



    我是真的不知道在寄給當事人的判決或是不起訴、起訴書上面詳實記載對造包括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址這些個資,到底是有什麼必要性?



    希望相關單位可以正視這個問題,判決書類上面記載判決事實即可,當事人的住址、身分證字號,真的沒有必要透露給對造知道,無論是避免有些人一開始就想利用訴訟的方式取得他人個資,或是像今天這場悲劇,純粹是不滿判決結果而報復。



    如果當初翁男的個資沒有透露給湯景華知道,或許今天六條人命根本不用犧牲,不知道相關單位到底要到什麼時候才要重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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