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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藝術遭代辦壟斷 文化部修法:250萬以下鼓勵自辦軟體活動

    2024-03-14 18:16 / 作者 吳尚軒 / 記者
    公共藝術遭代辦壟斷,文化部擬修法補漏洞。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太報》設計
    台灣公共藝術遭批多為代辦經手,且出現特定團體一條龍壟斷現象,對此文化部今(3/14)日預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表示公共藝術約有65%為250萬元以下案件,其中逾60%為學校案件,未來將鼓勵250萬元以下案件自辦軟體活動,此外也訂定資訊揭露與迴避機制,避免評選委員、廠商相互影響、身份重複情況。

    根據規定,國內重大公共工程需編列1%經費做公共藝術,20多年來已完成作品超過5000件,不過《太報》去年7月調查揭露,政府機關執行公共藝術多半委託代辦公司,甚至出現特定團體「一條龍」壟斷亂象,監察院也於今年1月指出,文化部未積極處理釋疑,有嚴重違失,提案糾正文化部。
     
    對此文化部今日表示,已於去年9月起密集召開13場諮詢會議及2場公開交流會,綜合各界意見後,於今日預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當中包含10大改革方案,將預告60日廣納各界意見。

    文化部長史哲表示,公共藝術政策作為台灣實施最久政策之一,從諮詢會中仍可看見,各界對此執行30年的制度抱持肯定及期許,文化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一定會持續透過更多意見交流及政策修正,使整體制度更為健全。

    《太報》去年統計,全台2019-2021年間公共藝術約半數為代辦。對此文化部說明,經統計公共藝術約有65%為250萬元以下案件,其中逾60%為學校興辦,為鼓勵興辦機關自辦,「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採分級辦理,鼓勵250萬元以下案件自行辦理軟體活動,包含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環境美感等,且若僅辦理軟體活動,流程簡化僅須擬具基本計畫表送審議會核定即可。
     
    除分級辦理減少代辦案件外,文化部表表示,考量「代辦」一詞易受誤解,且現行《政府採購法》已行之多年,並有「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配套,因此修正草案中刪除代辦用詞,正名「專案管理廠商」,同時要求須先成立執行暨徵選小組後,由小組依權責討論是否徵聘專案管理廠商(PM)協助,避免專案管理廠商介入委員遴選及徵選決策過程,亦明訂專案管理廠商應辦項目,遏止越權。
     
    文化部說明,為使徵選過程公開透明,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要求執行暨徵選小組、專案管理廠商資訊,應於徵選簡章中揭示,此外增訂利益迴避專章,增加審議委員任期間,不得參與應審議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議委員、執行暨徵選小組成員及專案管理廠商不得與利害關係人士有交互評選、推薦或利益交換等情形。
     
    而曾遭批評分布不均且多年未更新的專家資料庫部分,文化部也表示,「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名稱調整為「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預計透過多方推薦及主動提納,大幅擴增現有委員數量,並研議資料庫委員推薦方式、進退場機制等,持續盤整並強化名單。
     
    文化部強調,除10大革新方向及修正子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草案」,有關涉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中包含公共藝術設置經費金額等母法修正,以及其他相關建議,文化部也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並進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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