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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報導】代辦「球員兼裁判」!踢爆公共藝術採購制度四大漏洞

    2023-08-21 07:00 / 作者 洪敏隆
    新建公共工程都要編1%預算設置公共藝術,立意良善卻引發弊端。示意圖,並非本文指涉對象。
    重大公共工程必須編列1%公共藝術經費,《太報》7月10日揭露政府機關執行公共藝術業務多數委託代辦公司,引發迴響,多名藝術家或是評選委員向《太報》爆料公藝的代辦制度種種亂象,其中有四項行政機關推動公共藝術採購制度的漏洞問題,衍生的四大爭議亂象,值得關注。

    為了公開、透明、分層負責且兼具興利防弊的政府採購制度,《政府採購法》在1999年訂定,但是文建會(文化部前身)因主管業務的文化藝術專業特殊性,依《文化基本法》授權訂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文化部制定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強調在公共藝術執行小組、徵選小組成員及審議會委員資格、辦理流程及利益迴避規範等,都較《政府採購法》更為嚴謹。

    公共藝術浮濫 遴選評選委員也交代辦「一條龍」辦理

    然而,部分不具名藝術家向《太報》投訴,採購評選制度並未落實利益迴避規範,出現有評選委員受提案廠商A委任擔任策畫人,卻又在《採購法》明訂的3年內在廠商A提的乙案中擔任徵選委員,且最後也由廠商A勝出。

    根據藝術家的投訴,《太報》逐一比對有公開的採購資料發現,評選委員周逸傑至少曾在2019年參與古采創意環境有限公司的「神鷗基地新建工程第二、三期公共藝術設置計畫」、2020年「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公共藝術設置案」、2022年的「苗栗縣苗栗市納骨堂統包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的提案,但他又在古采得標案包括2019年「台北市第二殯儀館二期整建工程」、2022年「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工程九地及天祥、虎井營區新建統包工程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2022年「連江縣縣民樂活體育館暨社福中心」、2023年「台北市立內湖國民中學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擔任評審委員,且都沒有迴避。

    周逸傑對此回應,其個人立場是在不同縣市、不同年度會有所切割,如果擔任評審,會在該案的廠商執行完成後,才會跟該廠商合作,時間上不會重疊。與廠商合作主因是在公共藝術領域,有一些是他的學生,因為對提案簡報不是很了解才會指導協助,他強調:「我沒有角色轉變的爭議,並且依照專業審理。」

    制度推動20年,讓台灣街頭到處可見公共藝術。圖為示意,並非本文指涉對象。洪敏隆攝


    不過,依照《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項,「評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但是上述興辦機關單位都沒發現委員沒有利益迴避的情況,問題癥結就在於,公共藝術氾濫的代辦制度下,公務員就連遴選評選委員等作業,都全權交由代辦公司「一條龍」辦理。

    身兼評委、代辦、投標廠商 「多棲制」亂象問題多

    因此,在公共藝術領域常出現「多棲制」,許多視覺類的評選委員兼具代辦公司負責人,卻又具備創作者條件,跳出來擔任策展人或是臨時簡報人,身分角色紊亂。

    多名藝術家曾在2021年向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陳情,《太報》取得一份張景森辦公室依照文化部統計,針對2018至2020年間獲得委託代辦最多的前3名代辦公司,整理其代辦案件中創作公司獲選次數及評選委員獲聘次數情形的文件。

    公共藝術徵選設置四大爭議


    根據該文件統計,雙宏代辦總件數59件,古采獲選7件,席真獲選5次,璞林獲選3件,郭文昌獲選3件;優亞代辦總件數14件,形意藝術就獲選6次(佔總件數42%);東日興業代辦總件數10件中,敲歐文化獲選3件,藍鯨獲選2件,亞洲數位及創客(創作者或公司名相同,合併統計)獲選3件。

    評選委員部分,以雙宏代辦案件的統計為例,包括歐陽奇、王懷亮曾擔任6次評選委員,陳齊川擔任過5次,這3人在雙宏代辦案件中,也都轉變角色為提案廠商,並且都各得標獲選2次。

    該份資料文件也查出,「新北市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共構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案」,代辦的東日興業與投標的亞洲數位典藏有限公司、伊斯頓環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都曾有相同的負責人,而且兩家投標公司都曾登記在相同地址。

    臉書粉絲頁《靠北公共藝術》在今年7月30日也po出截圖文指「遠百竹北BOT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專業服務委託案」,代辦的喜恩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與得標單位宇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有相同連絡電話與營業地址。

    不過,記者8月中旬查看,宇埕已經更改地址及電話,記者詢問喜恩,該公司不做回應,宇埕的電話曾撥打兩次,但無人回應。

    《靠北公共藝術》版主諷刺說,這年頭巧合很多。興辦單位委託公共藝術案給民間代辦,代辦卻經常與得標公司有相同地址,或同樣負責人,「打電話去,總機應該要詢問是找代辦部門,或是得標部門。代辦、得標一個地址,一支電話,方便興辦單位聯繫,你說專業不專業?」

    代辦的喜恩與得標的宇埕,曾有相同連絡電話與營業地址。翻攝「靠北公共藝術」粉絲頁


    一位不具名的評選委員說,曾受某興辦單位邀請擔任評委,但看到某代辦公司人員坐在該單位的辦公室中,「就知道有人在喬事情」,現在他暫時不願意受邀於任何案件中擔任委員,免得跟不法人士有牽扯。另一名評委說,曾在一件代辦案中僅參與一次徵選前會議,之後收到通知開會竟然是驗收會議,他認為自己太大意,應該向政風舉報。

    藝術家陳宏偉說,代辦制度問題造成想要進入此領域的年輕藝術家,認為自己需要選擇代辦公司「靠行」才能拿到案子,很多藝術家知道案件由不法代辦公司代辦後,很少去聽說明會,讓已靠行的藝術家順理成章取得案件。

    公共藝術設置委託代辦比例高又迴避公開招標

    問題一:低價搶代辦 規避《採購法》

    公共藝術採購制度的漏洞問題,最大問題是多數代辦的公共藝術案,都是以低於10萬元(2023年起改為15萬)以下辦理,迴避代辦需要經過公開招標程序。

    以2021年的文化部公共藝術年鑑統計,該年度總計委託代辦的公共藝術案有82案,佔總案件數58%,較前一年度增加12%,更誇張的是這82案中,有60個案子是低於10萬元金額,迴避《採購法》規定可逕自選擇代辦公司,甚至有一家的委託代辦的金額是只有2萬元。

    一名曾在國小擔任教職的資深藝術家指出,一個公共藝術設置代辦案件,從開始到結束,平均費時1.5年,每案會議平均要召開10次才會結案,但是有的代辦公司是設在北部,參與代辦案卻幾乎都在中南部,光是來回交通費用就不敷成本,但是為什麼很多代辦公司會用不需公開徵選低價搶招標?因為原本代辦工作應是行政代辦,文書作業,不容介入委員審查會議,甚至發言,很多卻是變調,確保自己暗助的團隊得標,從中謀取利益來平衡營運。

    藝術家蘇福隆指出,台灣其實仍有很多不錯的代辦公司,以台中水湳經貿園區的公共藝術徵件為例,會帶領有意投標的藝術家們實勘中央公園的基地現況,並搭配文史影片,讓藝術家深入了解水湳這塊土地,並且徵件初選的作品模型,公開展出讓民眾欣賞投票互動,這是公共藝術設置很重要的「融入在地元素」跟「公眾參與」,10萬元以下的代辦案做得出來嗎?

    水湳經貿園區的公共藝術徵件邀請有意投標藝術家實勘,希望增加作品「在地元素」。圖為示意,並非本文指涉對象。台中市文化局提供

    水湳經貿園區的公共藝術初選作品,以模型展示讓民眾投票,增加「公眾參與」。圖為示意,並非本文指涉對象。台中市文化局提供

    問題二:賦予「尚方寶劍」 評選委員資訊多未公開

    2019年修正的《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原則上「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然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4條第3項,卻賦予評委不用公開的「尚方寶劍」,該項條款規定「經徵選小組全體成員同意者,得於徵選簡章中揭示小組成員名單」,也就是只要有一名評委不同意公開,外界就無從得知相關資訊,都是要等到該標案完成後,才能審視較完整的資訊。

    「政府一直說要改革公共藝術設置制度,但是評委的資訊公開是弊端比較多?還是不公開比較多?」陳宏偉指出,利用黑箱作業,不法事件日益增多的狀況下,興辦單位應於招標資訊中公開委員名單,若不同意公開名單的委員就不該參加,才能使投標者提高投標信心,增加投標廠商數量,符合公共藝術的「最有利標」的採購利益。招標時公開委員名單,可產生霍桑效應(Hawthorne effect),讓委員知道正被大眾觀察,也可落實採購制度的「旋轉門條款」,避免有委員未利益迴避的情況。

    問題三:公共藝術設置 缺乏「採購錯誤行為樣態檢驗」

    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年曾發文給各級機關,強調機關辦理公共藝術,受委託代辦廠商僅屬協助角色,機關不因委託辦理而免除其責。但是很多機關在組成徵選小組時,都是依代辦公司推薦名單組成徵選小組,未盡責任。

    輔仁大學應用美術研究所教授呂清夫批評,自辦很重要意義是要公務員學會審美的事務,進而美化我們的環境,但是事隔多年,各單位不但沒有自辦,反而變本加厲,甚至公共藝術講習會時,還公然推薦各家代辦承包,推薦代辦自然變成講習的首務之一。

    呂清夫說,只要是公家的單位都要受到監督,面對「採購錯誤行為樣態」的檢驗,看錯誤次數有多少,違法有幾件,所有公務機關的招標都要面臨此一監督,唯獨文化部幾乎找不到錯誤態樣的統計,當無法整理出一套標案的錯誤態樣,代辦的「一條龍圍標」又如何休矣?

    110年度前四名代辦公司代辦件數

    問題四:視覺藝術委員代表性不足 代辦也可當專家

    公共藝術評選,視覺藝術專業類專家比例提升,目前文化部專家學者資料庫中符合的委員有366人,但是委員專長的邊界模糊,使興辦機關在執行小組成員的選擇上,無法將「視覺藝術養成」背景的委員,做出理想的權重區分,結果就是單位無法採購出藝術性較高的作品。

    陳宏偉說,視覺藝術專業類委員當中有一個專長選項是「藝術行政」,原因是他們是連結資源、藝術家、觀眾的重要角色,能把艱澀的藝術作品,用易懂的方式對上及對外溝通,也安排陳列方式、閱讀動線,使展覽變得深入淺出,但目前大多數代辦身分的人員,就是比公務員熟悉公共藝術流程,辦多了「就以藝術行政變成視覺藝術專業類委員。」

    陳宏偉說,另一個問題是,20年前《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設立時,很多委員被選入專家學者資料庫,是40歲前後,但現今視覺專家學者資料庫中366位委員,40至50歲的委員共20位,30至40歲委員僅1位,50歲以下委員為視覺藝術專業類委員不到6%名額,無論專長是藝術評論、藝術創作、藝術行政,都需有更多青壯年一輩人才投入,例如歷屆公共藝術獎得主及經驗豐富的公共藝術創作者,一方面擴增藝術的形式與內涵,另一方面透過執行小組與徵選小組的討論,傳承經驗。

    台灣有很多具有巧思的公共藝術設置,圖為北市東區敦化南路與安和路口間「鳥籠外的花園」裝置藝術。圖為示意,並非本文指涉對象。洪敏隆攝

    最大問題在「人」 文化部研議改進方向

    針對防弊,蘇福隆建議應改變講習、說明會辦理方式,除軍事機關外,應該採直播方式,各縣市文化局亦可監視,並挑選幾個縣市試辦專案團隊,扶植藝術家人才及專案團隊,徵聘藝術行政專員,針對興辦關「駐點」,協助專案,經費來源由公共藝術總設置費提撥。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司長周雅菁直言,現況並非所有代辦出了問題,而是有幾家代辦出問題,文化部也一直密切注意這個問題,這麼多年公共藝術設置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不該被某些代辦公司一搞影響到公共藝術設置這個良好立意,因此已經委託學者研究,希望能夠就代辦等制度有個更完善的改進方向。

    「主要還是人的問題,人對了,就沒問題,人不對,就會出問題。」周雅菁說,老是找同一批委員審案子、找同樣藝術家,就會出問題,因此在講習時 ,要讓興辦單位知道,要到哪裡找對的委員,找到適合你這個案子的委員,「當執行小組正確就會成功一半」,寫出來建議就會專業,如果有機會學習 ,辦理幾次,「自然知道眉角在哪裡」,但現況是大多數興辦單位只做一次公共藝術設置,造成被部分代辦單位綁架的情況,因此執行方式、制度設計問題都必須通盤解決。

    去年(2022)法令訂定所有公共工程1%經費要作為公共藝術設置,在未來相關設置更加頻繁,經費更加龐大的情況下,容錯率必須要更加嚴謹,台灣公共藝術設置經歷20年的試驗、實踐及經驗,未來整套制度辦法需要更積極研議如何轉型,建立更加完善周延遊戲規則,才能使台灣公共藝術邁向更美好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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