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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藝術疑遭少數代辦壟斷高額圖利 監察院糾正文化部「嚴重違失」

    2024-01-22 14:22 / 作者 政治中心
    位於台北市敦化南路及市民大道交叉口的斑馬紅綠燈,係屬公共藝術一環。資料照,洪敏隆攝
    國內重大公共工程規定需編列1%經費做公共藝術,20多年來已完成作品超過5千件,不過去年媒體《太報》記者揭露政府機關執行公共藝術多半委託代辦公司,出現特定團體「一條龍」壟斷亂象。對此,監察院今(1/22)指出,文化部未積極處理釋疑,有嚴重違失,提案糾正文化部。

    因「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公家機關在其建設辦理公共藝術,執行20多年來已完成超過5000件作品、投入資源超過百億元,不過因多數委託代辦公司執行,延伸出種種亂象,包括出現特定利益團體用「一條龍」方式壟斷市場,許多作品也因長久未維護或濫竽充數問題,形成公共災難。

    為此,監察院今天表示,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已通過監委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文化部,並將具體檢舉案例函請法務部轉相關檢察機關辦理。

    監察院說明,統計國內至110年為止,在25年內計完成2455件設置案,作品數5126件,設置總經費新台幣99億2810萬餘元,不過無論是政策面或執行面,都面臨製造無數公共垃圾、造成環境視覺污染、少數團體壟斷、經費龐大浪費問題,飽受各界批評,凸顯機關只是為了辦理而辦理

    而監察院為瞭解全國公共藝術設置及維護情形,於111年11月25日詢問文化部政務次長蕭宗煌等人,同年12月26日、112年5月8日、5月19日分別履勘國防部忠勇及博愛營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松山健康社會住宅、交通部鐵道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8月2日諮詢專家學者及藝術家,並就具體個案執行弊失,於同年9月28日再度約詢文化部政務次長李靜慧等人。

    監委指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益趨繁瑣,興辦公家單位多半不諳公共藝術,藉「行政代辦」之名,行「全部委辦」之實。據文化部統計,100年至110年間,全部案件共1517案,自辦案件占其中806案,代辦案件則是711案,占總數47.4%。

    若以金額看,同時期代辦設置經費43億9459萬4435元,自辦設置經費20億4146萬586元,全部設置經費64億3605萬5021元,代辦案金額為68.284%。

    監委說明,以110年度來說,公共藝術案共141案,有84案委託代辦,其中58案集中在4家代辦,比率高達41%。部分代辦甚至與得標公司有重大異常關聯,疑似成為利益集團統籌與利益分配者,導致想要進入此領域的年輕藝術家,認為自己需要「靠行」才能拿到案子,這弊端連行政院政務委員都有所聞,文化部未主動深究了解根本問題。

    監察院糾正案說明,文化部專家學者資料庫中委員僅366人,專業層面分布不均且多年未新增調整,其中專長為藝術創作者為243人,專長為藝術行政為125人,具兩者其一者多達314人,占86%,多數均無空間性藝術創作、社會雕塑理論(Theory of Social Sculpture)、公共藝術評論、藝術史、藝術理論研究等經驗,令人質疑「視覺藝術專業類」委員名單名不副實,其直接結果就是興辦單位無法採購出藝術性較高的作品。

    監院還說,更有甚者,由於公共藝術設置案量大、代辦比例高、委員人數少且重複性極高,尚有委員自身為代辦公司負責人,在標案執行期間,同時為他案徵選委員,完全未有迴避,甚至被質疑結合藝術家,有壟斷之虞。

    監院表示,「敦化通廊公共藝術」及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光之穹頂」都是成功公共藝術案例,其關鍵在興辦機關找到對的執行單位,而文化部沒能緊扣設置公共藝術之政策目標,與時俱進,沒有用心培養年輕世代藝術家、鼓勵藝術跨域、創新回應當代環境挑戰、彰顯永續價值方面,以致於近年難以得見具有台灣特色的公共藝術。

    舉例來說,預算規模龐大的國防部任由各軍種自行向中國廈門進口「製品胚體」,大陸地區配合廠商甚至接受客製化訂單,完全失去設置公共藝術意義,有違藝術創作價值,也無益公共藝術發展,已函請文化部檢討改進。

    這些作品國防部陸軍六軍團指揮部龍山營區「國防巨輪」、「軍旅記憶」、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育勤營區「邁向勝利高峰」、航空特戰指揮部歸仁營區「護衛」。

    另外,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1%,監委認為,先進國家城市並無類似台灣這般,無論規模大小,依法一律必須齊頭式編足1%作法。文化部未來於研修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時,應周延參採國內各界意見及國外作法,避免過度膨脹經費。

    針對文化部長年未積極處理公共藝術遭少數代辦壟斷、覈實建置專家學者名單、多層次揭露資訊、將違規廠商及委員分別列入採購黑名單及除名、落實迴避及旋轉門條款,且以「皆未接獲相關檢舉或明確違法事證」、「已於各徵選方式簡章範本第20條皆訂有迴避條款」,消極回應,有嚴重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3年1月11日通過3位監委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文化部,並將具體檢舉案例函請法務部轉相關檢察機關辦理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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