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廖家麟爭取獄中投票,提告中選會、新北選委會,法院判其敗訴。示意圖。本報繪製
死囚廖家麟1996年和同夥蕭仁俊犯下強盜殺人案,聯手殺害原定隔天要結婚的「準新郎」年輕律師周德勝,被判死刑定讞。兩人雖然蹲死牢,2022年起仍積極爭取「獄中投票」,不過,2024年總統大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和新北選委會仍未在台北看守所設立投開票所,兩人無緣參與。廖家麟提起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廖家麟無權請求設立投開票所,判他敗訴。可上訴。
廖家麟目前被關押在台北看守所,他主張,他是依法有選舉權的選舉人,但新北選委會公告的選舉人名冊卻要求他到新北市土城區清水國小的投開票所進行投票,導致他現實上無法投票。廖家麟認為,選舉人名冊侵害他的選舉權,違反《憲法》規定的平等選舉、國民主權等原則,也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請求法院確認選舉人名冊違法,並主張中選會有義務在北所設置投開票所。
廖家麟提告請求法院確認中選會有在監所內設投票所的義務。資料照。李政龍攝
北高行指出,《憲法》雖然保障人民有選舉權,但人民該如何行使投票權,則要透過立法規範。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人必須在戶籍地的投票所投票,至於選舉人是否因為個人狀況無法前往投票,不是法律關心的範圍。北高行認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選舉投票的公平與公正性,並不違憲。
北高行也指出,根據《總統選罷法》規定,投票所要設置在「適當處所」,雖然不排除可以設在「監所」內,但要能確保受刑人出於自由意願投票,且開票過程須受大眾監督。然而,北高行認為,受刑人的活動範圍畢竟受限於監所,立法機關須考量監所的物理環境、人員配置及選務作業,並兼顧選舉公正、公平及可信賴,規定出適合監所的選舉程序。
北高行認為,在目前尚未立法的情況下,新北選委會無法自行決定,行政法院也無法直接要求選務機關用特定方法讓受刑人投票。
此外,北高行也認為,《公政公約》沒有明確規定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的要件及內容,無法推論出受刑人有權要求選務機關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選務機關也沒有義務依照受刑人的請求設置,因而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北高行認為受刑人投票尚須立法規範,新北委員會無法自行決定。資料照。侯柏青攝
全案源於,廖家麟和同夥蕭仁俊都曾因盜匪、擄人勒贖等案件入獄,兩人假釋出獄後,持續在雙北、嘉義犯下10多起強盜案。1996年1月,廖家麟鎖定與家人有金錢糾紛的周德勝犯案,兩人闖入律師事務所,搶劫手錶、金項鍊、鑽戒,逼問提款卡密碼遭拒,遂用窗簾繩及領帶勒昏周德勝,再用蛇刀猛刺9刀致死。離譜的是,兩人怕周德勝死後索命,還基於迷信用塑膠套封頭企圖消除死人記憶。
一、二審均判蕭仁俊、廖家麟死刑,最高法院10度發回更審後,2010年駁回上訴定讞,兩人目前都關押在台北看守所,等待執行已超過15年半。2022年起,蕭仁俊、廖家麟開始積極爭取受刑人投票權,蕭仁俊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日前已裁定不受理。
廖家麟的同夥蕭仁俊,因曾蓄髮助癌童、申請買性愛娃娃,頻躍上新聞。資料照。廖瑞祥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