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提告確認國語日報社是由政府出資設立,高院再度判其敗訴。資料照。翻攝國語日報文化中心臉書。
教育部2017年間認定國語日報社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旋即要求修正捐助章程、改選董事,引發軒然大波,國語日報社打行政訴訟反制,勝訴定讞。後來教育部改提民事訴訟,主張政府1948年出資籌設國語日報,一審判其敗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國語日報社是利用其多年營運累積的財產設立公司,不是教育部捐助,且捐助財產來源也不影響捐助人的認定,再判教育部敗訴。可上訴。
教育部主張,其1948年間為了推行國語政策,提供「金圓券」一萬元、注音銅模、印刷機,命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國語會)籌設國語日報社,一直到1956年,國語日報社所有的人事、財務、業務都是國語會實質控制。其後,教育部希望改為「財團法人」,但因為程序緩不濟急,先用該社資產作股成立公司,1960年再以公司資產作為捐助財產,改組成現在的國語日報社,但資產來源都是教育部。
國語日報社則抗辯說,本社是由方師鐸等17名發起人捐助成立,未曾接受政府撥款、捐助或提撥經費。1960年正式設立登記社團法人時,也是由私法人性質的國語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共同捐助成立,和教育部之間沒有捐助關係。國語日報社強調,政府遷台後,始終沒有撥給開辦費76億1百萬元,導致移台後國語日報社因經費不足被迫清算解散,現行國語日報社早就和教育部脫離捐助關係。
教育部認為,國語日報社過去都由政府實質掌控。資料照。廖瑞祥攝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縱使國語日報社一開始是由教育部挹注經費或提供器材,但清算後把錢拿來清理負債和資遣員工後,注資已經不存在,事後,國語日報社由董事會自行籌措資金。北院認為,縱使以往,省國語會和國語日報社董事會和國語日報公司事實上關係密切,但不能推論就是教育部捐助成立,判教育部敗訴。教育部不服,提起上訴。
但高院指出,《民法》有關捐助的定義,是指以設定財團法人為目的,訂立捐助章程並捐出一定財產,至於財產來源不一定要是捐助人的自有財產。高院認為,1960年國語日報社全體董事決議,以公司資產135萬4387元3角1分捐作設立基金,將組織變更為財團法人,符合《民法》捐助定義,因此,捐助人應是當時的方師鐸等17名董事,而非教育部。
此外,高院也表示,雖然教育部主張資產來源是政府,但證據顯示,國語日報社經過多年營運,已經累積自身盈餘,並受到社會各界協助,無法證明國語日報社的資產來自國語會及教育部。因此,既然國語日報社與教育部是不同的法人,捐助財產又全部來自於國語日報社自身,就不能認為兩者有捐助關係,仍判教育部敗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