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吳定亞(右),說明少年保護再移送案。侯柏青攝
花蓮地院受理兩起少年案件時,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承審法官邱玄佳認為未保護少年及妨礙訴訟權,裁定停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認定,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利益再移送,牴觸《憲法》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而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的意旨,條文部分違憲而失效,相關機關必須於2年內修法。
這兩起聲請案都是花蓮地院少年法庭德股法官邱玄佳聲請的,兩案少年的戶籍地都在花蓮縣,桃園地院少年法庭和屏東地院少年法庭依照《少事法》第15條前段規定,分別裁定移送花院。但法官調查後發現,兩案的少年和法定代理人及現在保護少年的人,都不是住在花蓮縣,也都請求法官把案子移送到少年實際居住地的地院審理。
不過,依據《少事法》第15條後段規定,花院是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其他法院處理。法官認為,違反《憲法》第156條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也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因此裁定停審,分別在去(2025)年3月及7月間,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部分違憲」,認為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的意旨,宣告自判決公告日起失效,2年內須依判決意旨完成修法。憲法法庭判決,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為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的保護者,可以裁定再行移送。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如果不服,可以提起抗告。
憲法法庭今天再做出今年第3發判決。資料照。陳品佑攝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解釋,憲法法庭曾函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提供相關資料。少家廳函覆表示,這樣規定的立法目的,是在避免各法院「互相推卸責任」,造成程序拖延,而且後段規定不能和前段規定割裂判斷,仍然應該經過調查後,認為移轉管轄對少年保護更有利時,始可為之。少家廳認為,規範目的是在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原則、降低少年生活或學習的不利影響,若設置「救濟程序」,將對少年權益保護更有助益。
許碧惠解釋,憲法法庭認為,《少事法》是國家為了履行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所制定的法律,應該以保障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少年法院在裁定移送前,應該斟酌少年調查官提出的報告,就一切有關事項詳加調查衡量,確認移送符合最佳利益後才能裁定移送。而且對於少年而言,由哪個少年法院處理,攸關他是否要承受長途跋涉、處遇執行等重要利益,調查時應該包括讓少年得就其所涉事件由何處法院處理,行使陳述意見權。
許碧惠指出,該項規定禁止受移送法院再移送,以防止法院間互相推諉等,還可以避免一再移送導致程序延宕及浮濫,立法目的正當。如果受移送法院可以讓少年受到更適當保護,並未違背《憲法》保障少年人格權的意旨。
許碧惠說,現實上因為少年法院調查不完備,例如沒有讓少年或法定代理人就管轄陳述意見,或只有調取戶籍沒有進行其他調查,或遇上調查資料有誤、少年居住地變更等因素,可能會出現的情況是,受移送法院不再是讓少年受到更適當保護的法院。而該規定一概禁止再移送,不符合《憲法》要求國家應為維護少年最佳利益而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之意旨。
而且,憲法法庭認為,這項再移送的裁定不得抗告,而且《少事法》也沒有設置其他救濟途徑,在此範圍內,顯然違反《憲法》為了保障少年人格權,而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這項規定既然無助於達成立法目的,顯然不是適當手段,不符《憲法》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今天宣告條文「部分違憲」,相關機關2年內須修法,在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裁定再行移送。而且為了維護少年之利益,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憲法法庭也認為,被移送少年欠缺抗告或其他救濟途徑的現況,有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且不符合被移送少年最佳利益的疑慮,相關機關在修法時,除了必須讓受移送法院調查後,可以為了少年利益裁定再行移送,也應該就這類情況一併檢討修正。本判決由大法官尤伯祥主筆,5名大法官均贊同主文意見,大法官蔡彩貞則提出一份協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