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一審遭認定成立圖利,有檢察官分析,法界與都市計劃領域公務員的認知落差是其中關鍵。資料照。李政龍攝
京華城弊案昨(3/26)日一審宣判,台北地院認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放行京華案構成圖利。但本案當初是由都委會審議過關,柯文哲也頻頻在法庭上強調「公務員都說合法」。有檢察官分析,本案爭點在都委會有沒有「創設容積獎勵項目」的職權,雖然,有些熟悉都市計畫的公務員認為,只要「法律沒禁止」就可以,但法界偏向「依法行事」,只要法律沒說「可以」,就很難逃脫圖利追訴,兩者認知落差極大。
北院判決認定,柯文哲明知京華城土地不符都市更新條件,卻動用市長權力裁示將京華城公司的陳情函提交給都委會研議,開啟違法圖利大門。期間,都委會幕僚小組和委員都曾指出,這個研議案「有疑慮」,但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不合法令」的細部計畫案後,最終仍獲都委會審議過關,而柯文哲則核章決行,讓京華城公司違法取得最高20%的容積獎勵,北院認為已經構成圖利。
但本案審理期間,有不少公務員曾到庭作證,主張本案合法性沒問題,如今看來未獲合議庭採納。
像是前北市府秘書長陳志銘就證稱,細部計畫正是因為有「法律所沒有的內容」,才必須通過都委會的審查。他直言,若細部計畫只能納入其他法律明定的容獎項目,只是「疊床架屋」,他認為,市府擬定細部計畫時,可考量「地方需求」放入個案性容獎項目。
陳志銘出庭作證時,曾表示市府擬定細部計畫可放入個案性容獎項目。資料照。廖瑞祥攝
時任都發局專委張立立去年出庭也證稱,容積獎勵可以透過「法律規定」或「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核給。柯文哲的律師當時問張立立,是否曾有「非都更項目」給開發獎勵的案例?都更與都市計劃是否沒有必然關係?張立立當時說,就是「一整套計畫書做思考」,只要經過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通過都委會審議,就是「合法的」。
不過,有檢察官直言,《都市計畫法》第24條就是沒有提到容獎項目。
這名檢察官分析,北檢認定,容積獎勵屬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行政措施」,因此,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當作依據,台北市根據《都市計畫法》及台北市相關自治條例的法律授權,訂有「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簡稱土管條例),內政部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授權也訂有「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因此,申請「容獎」必須符合相關法律。
前台北市副市長、現任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是本案中少數證稱「容獎不依法就是違法」的公務員。資料照。施書瑜攝
辯方雖然曾提出《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作為依據,主張細部計畫本來就可規定容積率,強調京華城案不違法。
但這名檢察官也打臉,認為「容積率」和「容積獎勵」是不同概念,況且,該條主體也明確限制在「市政府」,不適用「人民」自提細部計畫的情形,辯方要用這項條文說服法官,頗有難度。
這名檢察官分析,京華城案的爭執點在於,「都委會是否有創設容獎項目的職權?」他點出,北市府還在研議時,就有好幾位都委會委員擔心「合法性」,法務局代表也說「不能創設」,因此,檢方才會認為不行。
這名檢察官也指出,法律領域偏向「依法行事」,強調要先有「法律根據」才可以核給容積獎勵,否則很難逃脫圖利追訴;但從本案的證人證詞來看,許多熟悉都市計畫的公務員,都習慣看「法有無禁止」,認為都市計畫要「很靈活」,也認為「個案可以累積成通案」,他們認為,既然法律沒有禁止,只要經過都委會審議就可以。
這名檢察官坦言,從京華城案可以看出,法界與都市計劃領域的實務界,似乎存在極大的「認知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