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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死囚沈文賓溺殺2人棄屍 打官司要最高檢察署「撤回這事」下場曝

    2026-02-23 21:33 / 作者 侯柏青
    三峽雙屍案死囚沈文賓。資料照。李政龍攝
    男子沈文賓為找回離家妻子,2012年夥同胞弟沈文夏綁架大舅子的女友潘女及友人呂男,將兩人「壓臉入水」溺死再棄屍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被法院判死刑定讞。他聲請再審遭駁回,又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官司求生,主張執行死刑及審核的規則違憲,要求最高檢除去(或不准)向法務部陳報確定判死的函文。北高行裁定駁回,他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也被打臉,全案確定。

    檢方查出,時年37歲的新北男子沈文賓家暴妻子張女,妻子2011年底離家,沈男2012年間到大舅子在宜蘭經營的檳榔攤找人,他多次透過大舅子及其女友潘女尋找妻子,妻子始終拒絕回家。沈男希望妻子祭拜過世的父親,竟綁架潘女脅迫尋妻。

    沈男夥同胞弟沈文夏綁架潘女,潘女哭喊「阿賓你不要這樣子、張女沒有在這邊、抽屜有錢、你要就拿去、這裡有攝影機」等語,沈男依然冷血的將她及無辜友人呂男一起綁架到桃園。沈男先後將潘女、呂男的臉強行壓入水裡溺死,再載往三峽棄屍。歷審法院6度判死,最高法院開庭「生死辯」後,認定他沒有教化可能性,判死定讞。沈文夏則依幫助殺人罪判19年確定。

    沈男在憲法法庭做出大幅限縮死刑的判決後,曾向高院聲請再審失敗。他為了拚活路,又向北高行控告最高檢察署。

    沈文賓(戴口罩者)犯下三峽雙屍案,迄今未坦白認罪。資料照。李政龍攝

    沈文賓提告主張,法務部制定的〈執行死刑規則〉、最高檢制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統統違憲,認為最高檢不得違法向法務部呈報死刑確定判決。他認為,該項目屬於國家就死刑執行違法行使公權力的爭議,屬於行政法院管轄的公法事件,因此選擇打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最高檢去除相關函文,或是不准向法務部呈報。

    不過,北高行認定,沈文賓提告的目的,是不服最高檢察署的刑案執行,全案應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屬於公法爭議,直接以沒有「審判權」為由程序駁回,沈文賓提抗告反制。

    沈文賓向最高行主張,在確定判決後將經歷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判決確定後移交卷宗,第二階段是將他交給監獄收容及由最高檢呈報法務部,第三階段則是法務部令准執行(槍決)。他認為,自己是針對第二階段提抗告,只是要求最高檢除去已經陳報的函文或不得陳報,並非要求最高檢禁止移交卷宗給法務部。

    他主張,第二階段尚未進入死刑執行階段,不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而第二階段的開啟取決於最高檢的陳報行為,既然是剝奪生命權的公權力措施,應有適當救濟管道,且最高檢的陳報行為,不屬於《刑訴法》規範可以聲明異議的標的,也不是《監獄行刑法》規定得以向監獄申訴的爭議,行政法院應具有審判權。

    但最高行審酌後認定,他提告的目的,是要阻止最高檢依據〈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審核,再依《刑訴法》陳報給法務部進行後續執行,最終是想避免法務部令准執行槍決。由於他的主張屬於《刑訴法》裁判執行衍生的爭議,並非獄政爭議,若有必要提供救濟,也應該是由刑事法院進行審查,行政法院沒有受理的權限。

    最高行據此認為,原審依《行政訴訟法》裁定駁回,於法有據,因而駁回沈文賓抗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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