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7旬婦人出門誤踩水溝蓋凹洞慘摔,高院判三重區公所賠償138萬。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Unsplash
新北7旬游姓婦人2021年出門採買時行經三重區六張街,遭破損水溝蓋絆倒仆街,摔到腦出血、多處骨折,送醫住院後,雙手仍遲遲沒辦法恢復力氣。她憤而提告討國賠492萬餘元,一審認定三重區公所有疏失,判賠315萬餘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游婦若接受手術,術後3個月有恢復可能,今(5/26)日改判三重區公所只須賠138萬餘元。游婦仍可上訴,三重區公所不得上訴。
事件發生於2021年某日早晨,游婦與家裡的外籍移工一同外出採買。兩人走路行經水溝蓋時,游婦正好撇開頭,沒注意到左腳踩到凹洞,當場慘摔。經緊急送醫住院,醫院診斷出游婦顱內出血、橈骨及胸椎骨折,且雙手乏力,需要專人全日照顧,她休養超過1年情況依然沒好轉。游婦不滿區公所沒維護好水溝蓋,提告請求醫療費、假牙裝置費、終身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492萬4431元。
但三重區公所辯稱,該水溝蓋雖有些微破損,但形狀還算平整,不影響用路安全,區公所也有定期保養維護,沒有疏失。區公所主張,當天天氣晴朗、視野良好,路面乾燥且沒有障礙物,照理來說不會跌倒,反控游婦當時頭暈才是發生意外的真正原因。區公所還質疑,游婦住院時升等成單人病房,花費過高且沒必要。
新北地院認定三重區公所有疏失,須賠315萬。資料照。廖瑞祥攝
不過,一審新北地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該水溝蓋破損範圍不小,明顯有管理缺失。法官指出,縱使游婦當時頭暈,也只是導致她跌倒的原因之一,三重區公所仍須負責。新北院也認定,當時正值疫情期間,游婦為了避免染疫升等成單人病房,不算非必要支出,但法官認為,游婦當時頭暈跌倒,須自負3成責任,判三重區公所須賠315萬8313元。
三重區公所提起上訴,高院今日改判區公所只須賠138萬7883元。
高院認為游婦有恢復可能,賠償金下修至138萬。資料照。侯柏青攝
高院指出,游婦走到該水溝蓋前,雖然曾低頭看向路面,但當時她離水溝蓋只剩3步左右的距離,考量到她年過7旬,這段距離,不足以讓她及時察覺水溝蓋的凹洞並避開危險,因此,法官認定游婦沒有過失,不須自負3成責任。
不過,高院囑託台大醫院進行鑑定,發現游婦若接受手術,術後3個月身體仍有恢復的可能性,因此,她請求終身看護費324萬5211元部分,金額過高,法官下修為16萬3218元。高院合議庭加計游婦的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判決三重區公所總共須賠償138萬78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