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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事會議修法出爐 教育部:改革受理制度、不可匿名檢舉

    2026-01-12 14:43 / 作者 吳尚軒 / 記者
    教育部公布校事會議新規。資料照,廖瑞祥攝
    因應教師團體抗議校事會議制度及濫訴問題,教育部今(1/12)日修正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強調改革受理檢舉制度、明確案件分流處理,包含先由校長召集調查委員等4人會議決議是否受理投訴,且檢舉案件若為匿名則不受理,此外新增輔佐人制度,行為人、被害人接受訪談時,得依法由輔佐人偕同到場參與。

    教學現場投訴、校事會議制度近年來引發教師團體抗議「私設刑堂」、「小案大辦」,對此教育部原訂於去年底提出修正,但後因徵詢各方意見,再延兩週時間,並於今日修正發布解聘辦法。

    在受理檢舉制度上,過去僅規範學校接獲檢舉後,若受理則須召開校事會議,但未詳細規定受理流程。今日教育部則表示,將由校長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校事會議之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共4人召開會議,認定是否受理,過程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校長不參與表決,同時檢舉案件若為匿名,依規定不予受理。

    教育部也表示,此次明確規範分流機制,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如案件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簡稱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情形,則回歸考核辦法處理;主管機關獲檢舉事件或知悉事件,如有不予受理情形,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且不通知學校處理。

    教育部並強調,亦將強化保密義務與洩密責任,參與案件處理之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與責任,違反者負行政責任外,依法追究責任,以確保檢舉及調查資訊不外洩,而行為人於教師評審委員會陳述意見時,學校應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利其充分陳述意見,學校依《解聘辦法》第2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移送考核會審議者,亦同。

    此次並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教育部表示,行為人、被害人接受訪談時,得依法由輔佐人偕同到場參與,以協助其理解程序及表達意見,並保障其權益。

    教育部也說明,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就學校依考核辦法規定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如認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得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調查、另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以確保考核程序合法、妥適。

    教育部並談到,此次修法也建立親師生溝通預防機制,明定學校得透過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及早掌握教學與互動情形,發揮事前預防功能,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檢舉與調查程序。

    教育部說明,修正辦法今日公布後,於1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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