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資料照。廖瑞祥攝。
立法院今(6/12)三讀通過被稱為「高虹安條款」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未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仍可以參選公職人員。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批評,這是為特定人物開後門、開特權,民眾黨團無法回應這是否為新竹市長高虹安量身打造。
民眾黨團今年初提出《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由於已退黨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去年因「誣告案」二審宣判6個月有期徒刑,而且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所以不符合得易科罰金,若此案未來三審原持原判,縱使法官准許易服勞役,在參選登記前高虹安若無法服滿勞役時數,將無法登記參選,所以民眾黨團的提案就視為替高虹安「完美解套」,但也因此招來「因人設事」的批評。
民眾黨團、國民黨團今再提出修正動議,未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仍然可以參選公職,提案獲藍營支持,最終以56票贊成、49票反對,表決通藍白版本。
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范雲批評,選罷法影響的是誰有參選資格,必須嚴謹且標準一致,不能為特定政治人物開後門,可是民眾黨到現在都無法回答,他們的修法版本是不是為高虹安量身打造?如果是真的話,這就是藍白之間的魔鬼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