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涉京華城等案一審遭重判17年。李政龍攝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等案今(3/26)宣判,他遭重判17年、褫奪公權6年。依法,一審判決10年以上就不能參選。對此,律師黃帝穎表示,民眾黨可提案修改選罷法,刪除「一審10年以上徒刑」不得參選的條文,回到舊選罷法「貪污定讞」才不得參選,即讓柯文哲參選資格不受限制。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參選。換句話說,柯文哲一審被判17年,即使官司尚未定讞,都不能參選總統副總統、縣市長等民代。
對此,黃帝穎稍早在臉書表示,民眾黨團或可提案修選罷法「排黑條款」,刪掉「一審10年以上徒刑」不得參選的條文,回到舊選罷法「貪污定讞」才不得參選。柯文哲目前才一審宣判,修法即讓柯文哲參選資格不受限制。
黃帝穎也指出,至於民眾黨是否會提案,將檢驗現任黨主席黃國昌、民眾黨立委對柯文哲的忠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