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下修投票年齡至18歲。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5/7)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將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並通過附帶決議,建請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同步啟動18歲公民權修憲工作。
《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2022年時,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修正案,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的投票年齡,都下修到18歲。不過,公民複決時未能通過高門檻,修憲不成功。
朝野立委再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將選舉人年齡下修至18歲。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
劉世芳表示,截至今年2月底,全台18歲到20歲的公民總共41萬1731人,屆時若要計算選舉人口還會再增加,其中70%集中在六都。
至於是否有違憲問題,劉世芳說,行政機關不是憲法的解釋機關,立法院已成立修憲委員會,內政部尊重。
中選會選務處長王曉麟說,選舉人年齡下修到18歲,估計會增加41萬人8月20日會發布選舉公告,若在此之後修法通過,年底選舉仍適用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