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失控的泰山5-4】大象打架踩死螞蟻,小股東權益誰來保障?

    2023-05-29 09:11 / 作者 吳馥馨
    泰山爆發經營權之爭,小股東權益如何保障。廖瑞祥攝
    回顧泰山案的經營權之爭。過程中,最被外界詬病的就是公司派採行最殘酷的焦土策略。

    從2022年12月,果斷將懷璧其罪的全家持股出脫;到今年初市場派揭發為何斥資7,000萬元購入兩幅吳冠中畫作,以及指控董事長詹景超計劃花費30億元購入新天堂樂園土地爛尾樓,目的為掏空公司資產。

    5月5日泰山董事會又決議,以36億元買進街口金融科技40.4%股權。但全家旗下有全盈支付,每年EPS(每股獲利)可賺5元至6元,而街口累虧高達12億元,為何「賣全家、買街口」?各界也分析此為經營權之爭時採行的焦土戰,是自己摘除皇冠上珠寶的反併購策略。

    經營權大戰終有一天會落幕,但小股東的權益誰來保障?根據泰山提供給證交所的資料,截至去年(2022)的3月底,持有泰山零股的小股東約4.2萬人,加計持股5張以下的約有5.6萬人,占整體股東人數95%。

    泰山與龍邦兩隻大象打架,卻踩死一旁小股東的權益。從泰山案可以看到,大股東為了鞏固經營權,反正誰都不怕。但真的無法可管嗎?

    泰山小股東5.6萬名,占比近95%。


    補破網,金管會已推「董事失格」條款

    金管會5月9日宣布,打算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未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包括公司負責人,若有從事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涉及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即使換公司擔任董監事,在完成修法之後,也會依法進行跨公司的解任。

    用白話文說,就是董事在A公司所犯的錯,即便玩「躲貓貓」、逃到B公司擔任董事,也可以被解任,是為「董事失格」條款。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說表示,這是正確的修法方向,相當於把失格的董事列入「黑名單」。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元沂也認同;大股東之間搶了半天、幹了一堆有違公司治理的荒唐事,就是為了拿下經營權。如果能因「董事失格」而拿不到經營權,就會喪失爭奪公司經營權的動機。修法能直接從源頭斷點,這才是最有效的手段。

    不過,「董事失格」條款對躲在背後當藏鏡人的大股東依舊沒輒。雖然之前法界曾提出,將其股權強制出售,但恐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

    方元沂表示,「董事失格」條款雖不能強迫出售股權,但能讓其喪失經營權;違法時,不能擔任董事,也就間接限縮了權力。

    損害賠償的對象不該是公司,應是股東

    此外,公司為了鞏固經營權而採取的防禦措施時,所造成的違法損害,應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台灣法規卻不夠明確。

    方元沂說,按現行《公司法》23條,損害賠償對象是賠給公司,而非股東。

    這會造成,公司董事一旦違法,股東求償後,賠償不是給股東而是回到公司。而違法的股東可能就是擔任公司董事,成為最大的問題點。方元沂提醒,這不是良善的公司治理循環,制度設計要拿掉這種惡性循環。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元沂。廖瑞祥攝


    寄希望於商業法院,盼能「快、穩、準」產生遊戲規則

    此外,除了修法補破網,外界也寄希望於2021年7月1日開始運作的「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

    方元沂表示,台灣引進商業法庭的構想,是仿效美國德拉瓦州商業法庭,外界對商業法院最大的期盼就是「快、穩、準」,因此,商業法庭要「效率第一」、再者要「判決的一致性」,解決濫用遊戲規則的弊病,只要做出裁定,就不能再出奧步。

    方元沂也說,公司經營權之爭,除了透過「修法」手段,也該借助「判決」來完善監理。因為,法律要改變是困難的,修法要時間,往往趕不上業界的運作;以美國資本市場為例,透過法官「造法」,藉由案例法(Case Law)來產生遊戲規則,可以迅速且針對個案進行處理。

    例如投保中心2022年1月向商業法院提告,光洋科獨董吳昌伯於2021年底無視法院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裁定及執行命令,執意召開股東會,以致股東會鬧雙包,對其提起解任訴訟。商業法院於今年(2023)4月7日作出判決,解除吳昌伯獨董職務。依《投保法》規定,本件若判決確定,吳昌伯3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董監事職務,具有在有限程度將其逐出台灣資本市場的意涵。

    投保中心表示,該判決的意義,一則商業法院在經營權之爭中,能迅速有效發揮導正及嚇阻功能;二則落實「董事失格」的嚇阻作用。

    方元沂說,過去台灣的法院,最被詬病的就是跟不上商業變化,例如大同案,一開始出奧步後,等到法院判決都是3年後,即便判決行為無效,任期也結束了,因此法院的速度一定要夠快。

    而從泰山案,我們至少看到,就市場派獨董打算在3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一事,因接到公司派聲請的定暫時狀態假處份,而在3月10日做出不得召集的裁定。

    鼓勵爭端訴諸法院解決

    但商業法院有一個最大的問題是「不訟不理」,方元沂表示,法院無法主動,要提告才能受理,若雙方都不走法律程序,不走商業法庭,真的就「拿他沒辦法」。解決之道就是要鼓勵企業將爭端訴諸法院來解決,投資人、資本市場都要認同,將爭端帶到法院解決是件好事,代表是有理智的一群人。

    此外,2021年7月上路的「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也被詬病訴訟標的門檻過高,以致都在養蚊子、沒事做。為此,司法院於2022年5月17日修正收案門檻,將原本設定訴訟標的1億元調降至3,000萬元。

    基於商業法院案件太少,以及「不訟不理」的弱勢,方元沂建議金管會可以用鼓勵的方式,引導上市櫃公司走法律程序。例如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以「契約」方式,要求公司提高自身標準,若有爭議,就透過商業法庭來解決。

    他以當初金管會推行獨董制度、電子投票等經驗為例,政策初始都是乏人問津,後來法規要求採納,大家都會遵守。同樣,在商業法院制度上,在批評前要先支持它,讓公司大量使用商業法庭制度,我們才能檢視它。

    但方元沂也說,其實,法界最擔心的是,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在遇到重大關鍵案子時,商業法院不處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首頁。翻攝網站

    吳馥馨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