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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人判18年太重「違背法令」 檢察總長邢泰釗提非常上訴改判14年

    2023-12-11 14:41 / 作者 呂志明
    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廖瑞祥攝
    1名越南籍的武姓男子,因為殺死同鄉,經法院以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然而依《刑法》規定,有期徒刑上限為15年,由於沒有任何加重的事由,卻被重判18年,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日前最高法院撤銷改判14年徒刑。

    這起案件發生在2015年3月15日晚間,越南籍的武姓男子,與同鄉阮姓、陳姓男子,一同前往桃園市某小吃店用餐,席間,阮男與同桌其他越南籍人士口角,雙方發生肢體衝突,武、阮、陳3人就分持匕首、開山刀等兇器砍人,造成1死2傷。事後3人被當時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翁健剛以殺人罪起訴。

    這起殺人案經法院審理後,其中,阮姓被告經法院以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目前已假釋出獄,陳男則以殺人罪判處12年徒刑,目前仍在監服刑,至於武男,則被法院依殺人罪判處18年有期徒刑確定。

    依照《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法第 33 條也規定:「有期徒刑,為2月以上15年以下」,因此,我國刑法針對有期徒刑,明定有15年的上限,若被告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事由,法院最多僅得宣判15年。

    當時承辦這件案子的檢察官翁健剛,雖然已轉任法官,仍持續關心各被告後續判刑、執行狀況,在今年9月底,得知武男判決結果後,認為原審有量刑錯誤的情形,因此立即通知今年8月間調任最高檢察署辦事檢察官吳梓榕。

    吳梓榕在調閱全卷、審慎研析卷證,認定原審確定判決確有量刑違背法令情事,為免冤獄,報告檢察總長邢泰釗,主動簽分「非」字案研擬非常上訴,今年10月17日由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在收案一個月後,認定非常上訴有理由,撤銷改判14年。

    最高檢察署今(12/11)日發布新聞表示,感佩最高法院法官保障人權具同理心,本案彰顯我國司法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均重視其訴訟權保障,平冤糾錯避免冤獄之普世人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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