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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法官開鍘】酒駕撞死單親爸!李佳修判7年2月 法院理由曝光

    2023-07-28 16:22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地方法院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記者會。廖瑞祥攝
    台北地院國民法庭今天宣判「酒駕撞死單親爸」案件,將23歲在押被告李佳修依酒駕致死罪嫌,判處7年2月有期徒刑。合議庭解釋,他犯後自白、犯行明確,但考量他惡性重大,所生危害嚴重,且他仍爭執自首事實,加上至今未跟被害家屬和解,家庭疏離讓他邁向「更生」的可能性較低,因此量處7年2月有期徒刑,已屬法定刑的「中間偏高」刑度。

    檢方起訴指出,李佳修沒有汽車駕照,他在去年11月13日晚間11點多,先開車到北市東區夜店喝酒,狂飲至少兩瓶香檳後,翌日凌晨3點多又到附近酒店續攤,凌晨4點21分飲宴結束,曾姓少年開著李男的BMW載他離開酒店,才開沒幾分鐘,李男就要曾姓少年換手讓他開。

    李男酒駕又超速,凌晨4點27分,他行經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和忠孝西路口的地下道時,因未依速限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急撞前方王姓男子開的轎車,導致車輛翻覆,王男受到頭胸部外傷併顱骨粉碎性骨折,引發腦挫傷出血及肺挫傷而死亡。

    合議庭表示,依照李男自白和檢察官提出之各項書證、物證後,認定李男確有檢方起訴事實所載的「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犯行。

    不符自首要件,警員早一步懷疑他涉案

    在自首要件部分,合議庭表示,李佳修和律師雖然主張本案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但根據警員證述內容及警方密錄器影片,李佳修在現場雖然已經向警員坦承他有酒駕並肇事的犯行。但第一線處理的警員張敬,早已依照他承辦案件的經驗、曾姓少年的陳述以及李男當時滿臉通紅、全身散發酒氣的狀況,早一步「合理懷疑」他涉及酒駕致人於死,因此就算他坦承犯行,也不符合「自首」要件。

    合議庭沉重表示,李佳修是基於玩樂因素才會酒後駕車,而且他以「時速近100公里」的超高速,恣意馳騁在台北市的市區道路,還從後方撞擊被害人所駕駛車子;而他,第一時間甚至沒有救助被害人,導致被害人無辜被剝奪寶貴生命,對被害人遺族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之憾事。

    合議庭認為,他的犯罪手段惡性重大,且其犯行所生之危害至鉅,因此,本案責任刑(酒駕致人於死的法定刑為3到10年)的上限,就應該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之「中度偏高」領域。

    爭執自首、主張被害人有過失引疑慮

    此外,李佳修雖然自白犯行,但依然在法庭上爭執他有沒有符合「自首」減刑規定,並在法庭上主張「被害人開車也有過失(煞車)」,他的舉動,不但對於法院釐清犯罪事實以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的幫助有限,和嚴肅看待本案犯行是否危害到其他用路權人的做法,也有很大差別。

    值得注意的是,合議庭認為,李佳修至今還未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得到宥恕,讓本案難以採引刑事政策「合目的性」或「修復式司法」的觀點,對他的量刑部分做有利的認定(下修刑度)。而且,李佳修與家人關係顯得疏離、家庭支持系統稍嫌薄弱,讓合議庭認為他「更生可能性稍低」。

    綜合上開考量,合議庭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年6月至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至50萬,合議庭認為「稍嫌過重」,微幅下修,決定判處7年2月有期徒刑。

    怕國民法官影響工作,北院排庭期有巧思

    北院解釋,本案死者母親依法參與訴訟,原本預定7月24、25日全天及27日上午進行審理程序,7月27日下午至28日上午進行評議程序後宣判,但因應檢辯雙方調整出證內容及主張後,於7月25日下午辯論終結,於7月27、28日進行評議。

    北院表示,國民參與審判雖然以「連續審理」為原則,但本案7月26日沒安排行程(庭期),是希望在最小程度內影響國民法官,讓國民法官返回工作岡位時,不至於累積過多工作致須加班處理,雇主之交辦工作不致延宕。

    而在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對於詢問證人發言踴躍,但因國民法官沒有參審經驗,提出問題時,有時會有較無法特定、明確或過早揭露心證的情形,所以合議庭審判長依據《國民法官法》規定適時提醒,並在釋疑程序時向國民法官解釋打斷問題的緣由,讓國民法官得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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