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酒駕撞死人不讓國民法官審 李佳修聲請落空「他成功了」

2023-07-28 09:44 / 作者 侯柏青
圖為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資料照。侯柏青攝
男子李佳修去年11月酒駕撞死王姓單親爸,他向法院聲請不讓國民法官審理遭駁回。不過同樣都是酒駕致人於死的案件,新竹一名陳姓男子因為認罪、與死者家屬和解取得原諒,家屬更向合議庭表明,希望用一般程序結案「減低雙方心理壓力」,並幫陳男求情希望不要讓他進去關,合議庭綜合考量「公共利益」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等各項因素後,破天荒裁定不行國民參審,創下全國首例。

檢方查出,陳男去年10月1日下午在新竹縣湖口鄉的海中天餐廳喝酒,傍晚5點多獨自騎機車返家,行經新竹縣新豐鄉時,撞上正穿越車道準備去倒垃圾的翁姓被害人,對方被緊急送往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但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而陳男當時也倒地受傷,被送往中國醫學大學新竹附設醫院急救,警方前往醫院對他施行酒測,測得他的呼氣酒精濃度為0. 34MG/L。

達成和解+認罪,他主張不讓國民法官審

新竹地檢署今年2月2日依《刑法》酒駕致死罪、《國民法官法》起訴陳男,陳男和律師團在協商會議和調查程序中,曾主張《刑法》59條「情堪憫恕」並請求宣告緩刑,但他也向新竹地院具狀聲請不行國民參審。

陳男透過律師主張,他已經認罪,也不爭執《刑法》19條(因精障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識違法行為或辨識能力降低)等減刑事由。他認為,本案在量刑部分沒有重大爭議,加上雙方已達成和解,沒有積極對立狀況,用一般的審理程序應能保障死者家屬的程序表示權,也符合一般人的法律感情。

他認為,《國民法官法》的程序耗費巨大司法資源,被告為訴訟程序主體,在符合法規的情形下,應享有程序選擇權,因此認為不進入國民參審比較適當。

合議庭指出,國民參與審判的立法目的,雖在提升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信賴,並使審判融入國民正當法律感情,根據根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規定,如果符合5款但書之一,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合議庭指出,被告如果就起訴事實作有罪陳述,經法院斟酌個案後,若檢辯雙方對於「量刑」沒有重大爭議,且案件本身並沒有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的重要意義者,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為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比較適當者,是可以排除適用國民參審的。

被害人家屬當庭求情:不希望他進去關

合議庭開庭聽取死者家屬、被告和檢辯四方意見。

據了解,死者家屬當庭幫陳男求情,家屬表示,陳男有按期賠償,犯後態度良好,願意給他一次機會,希望法院能幫他減刑,以便適用緩刑規定。家屬指出,陳男有家庭、子女,不希望他進去關,希望能改用「法治教育課程」、「勞動服務」或其他方式替代,讓他能知所警惕,也同時能兼顧家庭。

檢方則表示,尊重被害家屬的想法,並強調本案爭點為是否適用《刑法》59條減刑、是否宣告緩刑,如果僅由職業法官審酌,檢方沒有意見。

合議庭認為,失去至親的死者家屬已能諒解陳男行為,且考量他認罪,本案量刑已不具備重大爭議,是否要為「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彰顯國民主權理念」而必須進入國民參審,確實有探討餘地。

合議庭認為,國民法官若能參與審判酒駕致死案件,可以提供生活經驗、判斷依據或價值感受等多元評量視角給職業法官,並能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了解與信賴,具有公共利益。而怎麼量刑、怎麼認定罪責很重要,死者家屬對於犯罪損害、被告犯後態度及被告犯罪行為產生的影響等,有最深刻切身的感受,應讓他們藉由參與訴訟程序,了解訴訟經過,進而撫慰心靈創傷。

然而,國民參審制度固然可以反映出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但仍應優先考量被害人家屬對於訴訟程序進行、量刑審酌的意見,才能更實質貼近國民對於司法的了解與信賴。

考量公益及死者家屬權益,裁定不行國民審判

合議庭審判長、檢察官在調查程序中,向死者家屬解釋一般刑事審判和國民參審程序的內涵,死者家屬仍表示,「我認為本案以通常程序進行即可,儘速進行程序,使雙方壓力較小,希望能儘快處理完本案。」檢方也表示對於適用程序沒有意見。

合議庭審酌,被害家屬之中有年長、行動不便者,不太方便參與訴訟,如果審理程序冗長恐造成他們莫大心理壓力,若用一般刑案通常程序處理,由職業法官審理,仍可兼顧量刑爭點、雙方當事人權益及程序利益等,在考量「公共利益」、「當事人訴訟權益」等各項因素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也成為全國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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