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被控過失致死,須入監服刑。本報繪製
南投縣男子王忠義(現改名王川行舟),在11年前被控涉嫌殺害父母,企圖詐領保險金,一度遭判無期徒刑,最終逆轉獲判無罪定讞。不過,檢方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父親部分依然被認定證據不足無罪,母親部分則判刑1年2月,檢察官、王男均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予以駁回,全案確定。王忠義必須入獄服刑。
回顧這起撲朔迷離之弒親案情,王忠義2014年先後涉入父母死亡,先是同年5月,將住院中父親接離醫院後載往仁愛鄉山區,懷疑與妻子共同造成父親死亡,同年10月,又帶著70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母親,前往國姓鄉種瓜溪戲水,母親隨後溺斃,遭控意圖詐領50萬元保險金,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等重罪偵辦。
其中母親死亡部分,一審認定王男涉犯殺害直系尊親屬罪,重判無期徒刑,然案件進入二審後,法院根據鑑定及相關證據認為,死者遺體未發現明顯遭人強制壓制或掙扎反抗痕跡,也缺乏足夠證據證明遭人推入水中,加上王男經濟狀況與檢方主張的詐保動機並不相符,改判殺人罪無罪定讞。
檢方再度出招,認為即使無法證明王男故意殺害母親,但身為主要照顧者,對於年邁且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的母親,仍負有高度照護義務,因此另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法院審理時,王男稱母親當時表示要如廁,他基於尊重隱私未全程跟隨,且母親仍具基本生活自理能力,自己僅短暫離開視線約5分鐘,不認為有過失。
法官則認為,王男明知母親身心狀況欠佳,卻未善盡照護與保護責任,任由母親獨自離開視線範圍,最終導致溺水身亡,過失責任明確,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台中高分院審理,認一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駁回上訴,至於父親死亡部分,維持無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