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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割頸條款」出爐!司法院《少事法》2.0版本曝光 少年重犯假釋門檻變了

    2026-05-22 22:06 / 作者 侯柏青
    新北割頸案被害家屬楊爸、楊媽控訴判決不公,並呼籲翻修少事法。資料照。廖瑞祥攝
    新北割頸案引起社會震撼,「乾哥」被判12年、「乾妹」判11年定讞,讓朝野疾呼翻修《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院院會今通過修法草案,明定少年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犯法定刑10年以上且被判超過10年,一律要服刑「過半」才有機會假釋。此外,少年的刑案前案紀錄未來也必須經過法院「裁准」才准予塗銷,至於故意犯罪致死或重傷的少年重大刑事案件,也放寬被害人得以聲請參與訴訟。

    新北市國三生楊生,在2023年12月25日出言阻止同校林女到自己班上喧嘩和破壞門,林女卻向「乾哥」郭男訴苦,還跟郭男一起到楊生班上尋釁。林女搖旗吶喊刺激郭男「打他」、「給他死」,郭男拿出彈簧刀狠刺楊生頸胸,有同學想阻止,林女竟怒嗆「滾開」,楊生被狠刺7刀送命。最高法院今年2月駁回上訴,郭男被判12年、林女判11年確定,已送往明陽中學執行。

    不過,被害家屬楊生爸媽在審理過程中,不滿《少事法》只保護少年卻踐踏家屬,拋出不得塗銷前科、不得假釋及要求參與訴訟等訴求,數度喊話司法院修法。司法院在千呼萬喚下終於端出《少事法》2.0草案。

    司法院表示,今(5/22)日召開第220次院會,會中已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從程序、處遇及前案紀錄3大面向修法,該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是在維護少年司法程序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兼顧被害人權益保障及社會公共安全,優化現有制度並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另調整假釋與少年前案紀錄制度,以完善我國少年司法制度。

    司法院院會通過少事法2.0修法,加嚴少年重大犯罪的假釋門檻等。廖瑞祥攝

    司法院三大修法重點

    一、 建立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不適用在少年刑事案件。司法院在本次草案修正,增訂「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少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得以向法院聲請參與少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讓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在審判程序表達意見並行使權利。

    二、 調整少年假釋制度,建立分級門檻

    《少事法》原條文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7年、有期徒刑執行超過3分之1,就有機會假釋。不過,這次修法拉高少年重大犯罪的假釋門檻,少年若犯下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犯下10年以上重罪且被判10年以上, 往後執行期必須超過2分之1,才有機會假釋。其他的宣告刑,則繼續維持執行期超過3分之1,就有機會假釋。

    司法院指出,這次的修法依照侵害生命獲重大犯罪的嚴重程度,設定不同的假釋門檻,可以讓制度符合比例原則。

    楊爸楊媽一度拿判決書控訴司法不公。資料照。廖瑞祥攝

    三、 完善少年前案紀錄塗銷標準及法律效果

    司法院本次也調整少年前案紀錄的塗銷標準,最重大的進展是,少年若觸犯刑罰,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確定,在執行完畢後,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保護少年之人或檢察官,可以向本案第一審的少年法院聲請塗銷前科,但必須經過法院裁准。

    根據草案規定,少年想要塗銷前科,必須符合幾個標準。第一、被判拘役或罰金的少年,在一年內沒有因為故意觸法而被判有期徒刑;二、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在三年內沒有故意觸法而被判有期徒刑;三、被判5年以上徒刑者,在五年內沒有故意觸法而被判有期徒刑。

    司法院表示,這是依照宣告刑輕重和犯罪情節、法益侵害程度的差別,區分一年、三年和五年的不同觀察期間,同時用「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當成排除條件,足以避免少年犯下輕罪,就被排除去標籤化或復歸社會的機會,能兼顧社會安全及少年最佳利益。

    此外,司法院也認為,少年刑事案件前案紀錄的處理,不能僅用形式要件來判斷,因此,必須由少年或法定代理人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裁定,才能實質審查少年的輔導情形、矯治成效等條件,如此可以確保,制度用在具有矯正成效的少年。而且條文也明定,受有罪判決人、聲請人和檢察官可以抗告,建構完整救濟制度。

    司法院也依照不同處遇類型區分觀察期間,強化個別化處遇功能,讓具有矯治成效的少年儘速復歸社會,兼顧社會公共安全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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