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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殺律師淪死囚!蕭仁俊拚「獄中投票」敗訴 聲請釋憲不受理只有「他」反對

    2026-05-15 07:01 / 作者 侯柏青
    殘殺律師周德勝的死囚蕭仁俊,為爭獄中投票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不受理。資料照。廖瑞祥攝
    死囚蕭仁俊1996年和同夥廖家麟聯手強盜殺害年輕律師周德勝,為了怕周德勝死後索命,還用塑膠套封頭試圖消除死人記憶,2010年被判死刑定讞。蕭仁俊雖然關在死牢,前(2024)年打官司希望在總統和立委大選投票,要求中央選委會在監所設投開票所,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他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有7名大法官同意主文立場,僅有大法官尤伯祥投下不同意票。

    蕭仁俊目前關押在台北監獄台北分監,等待執行已經15年半。他在獄中成為基督徒,素有「模範死囚」的稱號,但蕭不時提出訴訟維權,曾因「申請買充氣娃娃」、「蓄髮助癌童」躍上新聞版面。憲法法庭判決限縮死刑適用後,他向高院聲請再審、停止執行,法院最終打臉確定。

    蕭仁俊主張,中選會訂於2024年1月13日舉辦總統大選及第11屆立委選舉,他年滿20歲擁有選舉權,因此委託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新北市政府選舉委員會及中選會,希望他們能在監所裡設置投票所;不過,中選會認為,在監所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屬於不在籍投票的類型之一,應該在選罷法裡明文規定才能執行。中選會打臉蕭仁俊的訴求後,他另提行政訴訟卻敗訴定讞,決定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蕭仁俊的釋憲聲請。資料照。李政龍攝

    蕭仁俊聲請意旨主張,行政法院的定讞判決未考量《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的意旨,也未妥適適用選罷法及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恐對聲請人不利,違反《憲法》民主原則、國民主權原則、平等權、選舉權及法律保留原則、自由選舉原則等,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行政法院的終局判決顯示,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等相關規定,設置投票所的「適當處所」雖然沒有排除監所,但受刑人行使投票權,本來就必須符合立法院立法通過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以確保受刑人自由投票的意志,以及讓不特定公眾可以監督開票流程。

    此外,受刑人活動範圍受到拘束,現實條件很難戒護出監投票,如何兼顧各種條件而實現受刑人的投票權,尚待立法機關評估。

    大法官尤伯祥(左)獨排眾議,投下不同意票。資料照。陳品佑攝

    終局判決進一步認定,在缺乏特別規定的現況下,蕭仁俊沒有請求新北選委會在台北分監設立投票所的公法請求權,且選舉已經結束,該請求沒有實益。此外,現行的《選罷法》等法律,缺乏特定的實體規定,明定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的實施方式及程序,難以直接推論中選會有讓蕭仁俊行使選舉權的公法義務。

    憲法法庭根據以上見解,再比對蕭仁俊的聲請意旨所述,認定蕭仁俊只是以一個人的主觀見解,指摘確定判決違憲,難以認定他在客觀上已經具體敘明確定判決有那裡牴觸《憲法》,因此以聲請不合法為由,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共有包括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蔡彩貞、朱富美及陳忠五等7名大法官均贊同主文(不受理),僅有大法官尤伯祥獨排眾議,投下了不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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