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呂志明攝
男子劉志明劫殺性侵師鐸獎退休女老師,在5度被判死刑後,更四審認定他不是計畫犯案,不符兩公約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逆轉改判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原判決雖非不利於被告,但無期徒刑判決顯然違背法令,有統一法令適用之必要,今(5/4)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案件背景劉志明因不滿同居程姓女友要和他分手,2014年12月3日攜帶鐵槌騎著媽媽的機車到程女住處找不到人,遂在高雄市左營區閒晃,他看到女教師買完菜後開啟車門準備開車,竟趨前用鐵鎚敲擊女教師左側頭部,見女教師癱倒在右前座,劉男鑽入車子並關上門,再次用鐵鎚K頭後,又把女教師移到後座繼續用鐵鎚痛打。
劉志明強盜性侵經高雄地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審及更一、更二、更三審5度被判死刑,但到更四審卻認定他不是計畫犯案,另依鑑定報告認為無法排除他有更生改善的可能,不符兩公約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逆轉改判無期徒刑,2024年10月4日再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理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指出,原判決在量刑過程中存在多項違背法令之處,尤其對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的認定標準和法律適用問題,具爭議性與重要性,需進一步釐清法律見解。
1、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原判決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認定被告犯行屬隨機、偶發且非計劃性,因此不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進而改判無期徒刑。檢察總長認為,公政公約及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均未將計劃性作為唯一評估是否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標準,原判決在適用法則上明顯不當。
2、違反論理與經驗法則原判決認定隨機、偶發性犯行的非難性較計劃性犯行為輕,但檢察總長指出,被告在公共場所隨機選擇目標、冷血行兇,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與衝擊更為嚴重。此一認定與一般社會大眾的法律感情背道而馳,亦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3、上下級法院見解不一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判決已明確指出,計畫性僅是量刑參考因子之一,不應成為唯一的決定性因素。但原判決僅以被告非計畫性犯案為由,認定其所犯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與最高法院之前見解相矛盾。
4、證據適用不當檢察總長主張,原判決未依據證據確立被告起意殺害被害人的動機,且未將強制性交行為納入量刑考量,導致理由矛盾。
5、強盜既遂認定錯誤原判決認定被告強取被害人車輛鑰匙後離開現場,但未將車輛移置至自身實力支配下,因此認定為強盜未遂。檢察總長認為,此一解釋違反法律適用原則,被告應論以強盜既遂。
邢泰釗表示,原判決雖非不利於被告,但審判有已有違背法令情形,況且本案涉及兩項重要法律問題,需透過非常上訴予以闡釋與確立,其一、犯罪是否具計畫性能否作為判斷「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標準?其二、是否可以僅以犯罪是否具計畫性作為判斷「情節最重大之罪」的唯一決定性因子?因此提起非常上訴,不僅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並藉此彰顯對人性尊嚴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