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鈞前主任猥褻女記者有罪確定 高院認「性侵既遂」再加判3年2月

2024-04-25 12:45 / 作者 侯柏青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侯柏青攝
曾任前立委李鴻鈞(現任監察院副院長)辦公室主任的張書維,在2019年於KTV續攤時,涉搓胸、摟腰及摸臀兩名電視台女記者,並將其中一人帶往摩鐵企圖性侵,卻因無法勃起而強逼口交。張書維一路否認犯罪,最高法院先依2個強制猥褻罪判他2年8月定讞,但將性侵未遂部分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他已「既遂」,考量他與女記者和解,將刑期下修為3年2月。可上訴。

檢方查出,一名電視台記者A女因採訪認識新北市某里長,進而認識擁有地方人脈的張書維,她邀約另名同事B女一同參加該里長舉辦的春酒聚餐,而聚餐結束後,出席的張書維意猶未盡,提議前往KTV續攤唱歌,由於其他人都有事必須離開,最後只有兩名女記者禮貌性陪他到台北市中華路的錢櫃KTV。

不料進入包廂後,張書維手腳不安份,利用和B女合唱的機會,用左手順勢抓捏搓揉B女左胸,B女見狀閃躲,但張書維竟沒停手還繼續摸對方的腰,並伸進對方裙子裡亂摸對方的臀部和大腿。B女雖然憤怒,但考量到張書維政商關係只好隱忍,回座後獨自坐在點唱螢幕前唱歌。

張書維看到B女不理他,轉而坐在A女旁邊,他先用左手肘頂碰A女的右胸,然後再用左手摟肩,順勢以右手偷襲左胸,A女嚇到蜷縮身體閃躲,但張書維仍然好幾次亂摸胸部和身體,讓女記者痛苦萬分。

當時B女不勝酒力在包廂裡睡著,A女聯絡B女友人將她接走,A女本來請張書維的朋友接送張返家,但該名友人剛好有事,她只好跟張書維一起搭計程車想將他送回辦公室。沒想到張男竟叫計程車直接開往汽車旅館開房間,A女陪張辦妥入住手續後送他回房,因尿急先借廁所,準備離開時被張書維逮到機會將她強押在床上,不顧A女抗拒,扯開她的衣服打算直接性侵,結果無法勃起,A女哭喊哀求「主任,不要」,他竟轉而強押對方的頭脅迫口交,A女本能性閃躲後,逮到機會穿上衣服逃離現場,之後選擇報警處理。

張書維在案發後淚灑記者會,強調被仙人跳,他還大言不慚地說,早就跟女記者約好去摩鐵,當天只有全裸滾床單,他不記得任何事了。但歷審法院都認定他說謊,一審重判7年,二審則依照兩個強制猥褻罪判2年8月,至於強制性交未遂部分則判5年。

最高法院認為,強制猥褻部分判決沒有違誤,駁回張書維上訴定讞,他須入監;不過,強制性交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必須徹查究竟是「既遂」還是「未遂」,因此發回高院更審。

不過,張書維在更一審開庭時態度丕變,他改口承認性侵,僅堅稱是「未遂犯」,但他與A女已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

更一審合議庭痛斥,張書維案發時身為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應該知道與記者間應酬活動的分寸,卻為滿足自身性慾,利用A女因經營採訪路線想和他建立良好互動關係而不願得罪的機會,著手實施犯案,造成A女嚴重心理創傷,而他案發後還開記者會還瞎掰是A女主動要求發生關係,貶損A女名譽(依誹謗罪判有期徒刑2月確定),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但合議庭另審酌,他最終坦承著手實施強制性交行為,以及考量到與被害人和解等狀況,鑑於量刑因子已經改變,決定將原審5年庭期酌予減輕,改判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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