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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盤查毒品前科犯、拒給異議紀錄表 警局判賠1萬2

    2024-04-11 15:59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蘇姓男子10年前因持毒留前科,不料,新北板橋分局3名警員用小電腦查機車車牌後,發現蘇男有案底竟一路尾隨,趁他交通違規攔查毒品交易,害蘇男被迫亮出身分證及交出口袋物品,警方卻拒開「異議紀錄表」。蘇男不甘被誣陷打官司並請求國賠1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證警方沒給異議表違法,也認定屬於違法盤查,判賠1萬2千元。可上訴。

    新北市警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曾姓、劉姓和陳姓警員,於2020年3月26日晚間執行毒品勤務時,隨機查詢路邊機車車牌,發現車主蘇男有案底,開始一路從板橋區跟蹤他到新莊,而蘇男的動作舉止讓警員感覺「怪怪的」,懷疑他在進行毒品交易,因此一路尾隨他到中和,蘇男恰好騎機車違規右轉,警員逮到機會上前攔停。

    從事不動產工作的蘇男說,警員當時進行盤查時,還輕觸他的口袋,要他把口袋裡的東西交出來,等他交出身分證和口袋裡的東西後,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反過來要求警員開立並交付「民眾異議紀錄表」,警員卻不理他,還未經同意把手伸進他的褲子口袋裡搜索。

    蘇男說,3警員只因為他有毒品前科就跟監他,屬於違法跟監,警方只根據他跟其他人「短暫交談」或「接觸一下」,就推論他有犯罪嫌疑實在太過輕率。而且3警穿便服,也不是負責交通稽查勤務,能取締交通違規嗎?而他闖紅燈(右轉)的行為會被認定成「有犯罪之虞」嗎?就算是符合查證身分的程度,3明也只能查驗他的身分,不得觸摸或搜索他的身體。

    蘇男也喊冤說,褲子口袋長5分、寬4公分,只是「兩根手指的大小」,這種空間怎麼可能攜帶傷害性武器?警方搜索後,也只發現他的身上只有鑰匙、手機、皮夾及零錢、電子發票而已。

    蘇男說,他遭到侵害後,雖然沒有明顯外傷,但案發後初期,腦海裡不時會浮現警員違法的畫面,只要回憶當天情形就會呼吸急促及心律不整,且久久無法平復,於夜晚時,經常因夢見違法行為而驚醒,整整花了一個月才好轉。他因此請求國家賠償10萬元。

    板橋分局則說,查驗蘇男的身分及採取臨檢行為,是警方運用物理強制力所為的 「行政檢查」或「事實上的職務行為」,也沒必要單獨提起行政訴訟。警員則告訴法院,「疑似毒品交易的地點是新莊」、「他在萬華與人交談一下」及「有接手的的動作」,還說本案與先前執勤的毒品交易情況「很像」,足以合理懷疑蘇男有犯罪嫌疑。

    北高行認為,警員必須要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可能犯罪,才符合查證身分的規定,若只用前案紀錄做查驗身分的依據,可能會使警員用「直覺」盤查「具有犯罪前案」的人,將不當擴大警察職權。

    北高行審酌,警員是查詢小電腦後才發現蘇男前科,因而懷疑他涉毒,但前科是「以前的紀錄」,顯然不是警員查驗身分時的狀況,不能憑前科就合理懷疑蘇男可能犯罪。加上蘇男過去10年都沒有犯罪紀錄,警員只憑10年前的前科紀錄就要查驗身分,不符合法律規定。

    北高行也認為,警員發動盤查的理由並不具體,顯然未達到盤查身分的合法要件,應屬違法盤查,而此案的關鍵則是警方未依規定開立異議紀錄表,才導致蘇男必須提告求償。

    不過,北高行考量,警方發動盤查的目的是為了查緝毒品、防止犯罪,執法過程還算是和平,而蘇男雖然要求警方給予精神賠償,卻沒有提出相關醫療單據或就醫紀錄供法院參考,因此難以採認。北高行綜合考量後,認為蘇男為了打這個官司已支出裁判費4000元、證人旅費2210元及出庭4次等,審酌他的月薪、工作等條件後,裁定板橋分局須賠償1萬2千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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