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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期徒刑假釋「回籠條款」宣告違憲 大法官朱富美扮烏鴉點出這串盲點

    2024-03-16 07:01 / 作者 侯柏青
    大法官朱富美。資料照。陳品佑攝
    無期徒刑假釋犯罪「回籠條款」,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回蹲20或25年牢,被宣告違憲。但大法官朱富美卻持不同意見,她認為,無期徒刑本質為「終身監禁」,一旦撤銷假釋就該回復執行,沒有過度剝奪人身自由問題。她更示警說,大法官並非刑罰執行專家,應該由立法者找專家評估撤銷假釋或決定殘刑,而判決的多數意見很積極,甚至逕自提出立法原則及建議,恐造成後續立法壓力及長刑期受刑人的期待比照效應,未來執行將誕生不公平的怪象。

    這份由朱富美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洋洋灑灑撰寫超過8千字,共有大法官張瓊文、楊惠欽和蔡宗珍加入。朱富美在意見書中著墨,她對於判決主文及理由難以贊同的理由。

    憲法法庭「生死辯」前夕提判決,衝擊社會安全體系

    朱富美認為,憲法法庭公告即將在4/23辯論死刑是否違憲,社會上也在高度討論制定「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議題之際,但這份判決,不僅提出應該具體區分殘刑的各式條件,還把判決效力擴張到沒有聲請的所有無期徒刑受刑人,全國正在執行中或在無期徒刑假釋期間犯案遭撤銷的人士,形同「宣告減刑」。

    在這份判決後,多數無期徒刑假釋者若另案被判決確定,重定的殘刑將少於25年,也比《刑法》要求的假釋條件「無期徒刑逾25年」來得短,在多數情形下,更一併免除無法獲得第二次假釋的問題。她認為,這樣的大變動固然具備《憲法》保障人權意義,但更嚴重衝擊社會安全體系的規劃與完整。這些規定究竟是違憲?或是立法內容是否合理的問題?退一步來說,縱使認定違憲,大法官是否適合積極介入立法?

    從無期徒刑的本質及基本權侵害來探討,她認為,「假釋」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決定,受刑人沒有請求權。而且,無期徒刑算是最重的自由刑,即使有機會假釋,但本質上也還是「終身監禁」,既然沒有執行期限,就沒有執行期滿或殘刑可言,因此,假釋被撤銷後,受刑人去執行殘刑並不是對他們加重刑罰,也未侵害人身自由、基本權或違反比例原則。

    至於判決點出個案情節輕重問題,朱富美認為,憲法法庭也可以在「合憲判決」裡,從人權保障的高度建議修法;立法機關得以自由選擇降低(或不固定)殘刑、配合修正假釋條件,或是朝准許和其他刑期合併計算等方向修法。

    憲法法庭宣示無期徒刑假釋再犯案。侯柏青攝

    大法官非刑罰執行專家,卻積極介入立法

    朱富美認為,《憲法》不能全然規範國家政治與人民生活,因此授權給立法者處理,立法者本於對社會現實取捨及價值觀形塑各項制度,因此,釋憲機關對法規範進行違憲審查時,原則上應該尊重。為了兼顧法秩序的安定性,縱使認定規定違憲,對於刑事執行制度上是否有缺陷,由於大法官並不是刑罰執行專家,當然應該尊重立法機關在通盤周延考量後,進行適宜的修法。

    朱富美也提出,這次的判決主文和理由積極介入立法,並提出刑事執行制度上的創見,隱藏著諸多不妥之處。

    她認為,「假釋」是在公權力監督下,提前釋放的一種緩衝制度,制度的目的是在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而受刑人在假釋期間,如果出現不適合回歸社會的事實,就應該撤銷假釋讓他回到監獄執行,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無期徒刑是最嚴重的自由刑,本質上為終身監禁,與死刑一樣可以達到與社會隔絕的目的。

    這次的憲法判決認定,在撤銷假釋時應該重新評估殘刑長短,她雖然肯定判決的立意甚佳,但實務上如何設計制度,她認為應該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朱富美在意見書裡,逐一分析依本判決立法可能出現的缺失。她表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和故意再犯罪,都屬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時的事由,兩者雖然都是監督假釋受刑人的不同方法,但性質完全不同,若拿來比較做為殘刑長短的分類標準,雖然簡便,但是否公允則不然,必須回歸執行機關評估。她指出,畢竟「更生保護」和「保護管束」不同,假釋期間的更生計畫執行成效,不可以當作殘刑的判斷原因。

    違憲判決曝殘刑數字將成減刑紅利?

    她舉例說,受刑人如果在假釋階段犯下好幾個罪,但會導致撤銷假釋的刑案,在司法實務上不一定最快判刑確定,加上目前受刑人不服「應執行刑」而提出抗告的案件很多,如果光依此做為區別殘刑的事由,實務上可能產生法院必須定好幾次應執行刑的情況,屆時,檢察官也將因為法院改定應執行刑,導致得換發執行指揮書,也會出現受刑人多次聲明異議的情況,對於司法實務將產生嚴重困擾。

    朱富美憂心地寫到,這次的違憲判決,沒有經司法、行政、矯正機關及學者參與討論,就提出修法要旨,實質介入立法甚深,至於本次判決在立法機關修法方向不確定前,就建議大幅降低殘刑為5年、10年、15年等,會造成什麼後果呢?

    她舉例,如果2年後,立法機關來不及修法,屆時有無期徒刑受刑人甲(代號),在撤銷假釋後,原本他得再入監執行20年或25年,但他另案被判的刑度為4年半,就會被歸類到未滿5年的刑度階梯,依照本判決的建議方式,是不是只要執行殘餘刑期10年就好?如此一來,他馬上就會減少50或60%的刑期。另外,受刑人乙(代號)如果違反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經撤銷假釋,他依現行法,原本應入監執行20年或25年,但照本判決的建議方式,他只須執行殘餘刑期5年,一口氣少執行了75%至 80%的刑期。

    她認為,本判決並沒有提出理由說明為什麼是這些數字,而判決雖然表示,提供數字只是做為過渡期間的參考,但是這麼巨幅的規劃與變更,仍將影響未來之立法及刑罰執行制度發展,介入刑事政策立法的積極程度可謂「臻於極致」。


    朱富美認為,任何《憲法》解釋之結果,都可能制約到立法機關,為了尊重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釋憲機關對於憲法解釋本來就應該有所節制;人的生命有限,無期徒刑受刑人在獲得假釋前都已執行25年,撤銷假釋後再入監執行20年或25年,依現行規定,等到他們出獄時,恐怕都已年邁體衰、垂垂老矣。在兼顧國家刑罰權實現下,憲法法庭應該在「合憲判決」中,從人權保障高度出發,建議立法機關修法。

    她擔心地寫下,憲法法庭不像立法者可以獲得充分資訊來源,因此,「評估撤銷假釋規定決定不同殘刑」這個議題,應該屬於由立法者召集相關機關與專家學者決定的「政策選擇」,並非《憲法》誡命。

    她提醒,本件的多數意見雖然具備高度積極性,卻沒有經過時間醞釀凝聚共識或尊重立法者提出解決方案,就逕自提出立法原則與建議,甚至還祭出過渡期間「墜崖式」的減刑參考,後續可能造成立法者的壓力,而刑度長的受刑人也可能產生「期待比照」的效應,衝擊法律秩序安定性。

    她認為,未來的刑事執行,若因此產生不公平、不合理且極度怪異之現象,將是「意料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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