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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期徒刑假釋犯重大利多消息!大法官認「回籠條款」違憲理由曝光

    2024-03-15 21:13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無期徒刑假釋再犯案記者會,由書記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出席。侯柏青攝
    《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又犯另案遭判刑確定,經撤銷假釋回籠者,一律先關滿20年(舊法)或25年(新法),才能接續執行另案刑期;犯下《懲治盜匪條例》強劫強姦罪的男子謝朝和等36人打憲法訴訟求解套。憲法法庭認為,另外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規定都可能會被撤銷假釋,若不考慮另案情節輕重或更生計畫成效,不符合比例原則,也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宣告該條文2年後失效,逾期不修法,相關機關必須依判決意旨另訂殘刑,為個案當事人帶來曙光。

    根據法務部3/8回函憲法法庭的統計,適用舊法部分,目前有49名受刑人回籠被關20年,另有182名受刑人回籠被關25年。除了最高法院承審庭裁定停審聲請釋憲外,也有謝朝和等35名受刑人分別提出憲法訴訟。

    依據憲法法庭今天的判決,除1案停審以外,有14個案件將廢棄發回最高法院,另有21個個案可透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解套。

    憲法法庭今天針對「回籠條款」部分做出「2年定期失效」等違憲宣告,大法官認為,如果不去看撤銷假釋的原因,沒有區別另案刑度的輕重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分定不同殘餘刑期,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若不修正,條文屆滿2年後自動失效。

    憲法法庭宣示無期徒刑假釋再犯案,大法官蔡彩貞迴避,其他14名大法官全數出庭。侯柏青攝

    大法官指出,立法機關為了保護合乎《憲法》價值的特定重要法益,並非不能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但也不能讓人身自由過度收到剝奪。假釋的目的,是在於讓有悛悔實據、符合法定門檻的受刑人有機會停止執行,好讓受刑人能積極復歸社會。

    受刑人假釋出獄後,若撤銷假釋讓他執行殘刑,不但涉及直接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也會嚴重衝擊他復歸社會後享有的各項權益,因此,要讓受假釋人再次入監執行殘餘刑期,撤銷假釋的處分和效果並非是讓受假釋人承受新的刑罰,即使撤銷假釋,殘刑的計算與執行仍應符合比例原則,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意旨。

    大法官認為,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下,無期徒刑雖沒有固定刑期,但受刑人在合於一定條件下,有可能獲得假釋而釋放,釋放一定期間後就擬制為執行完畢。這些理論不會因為執行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有本質上的差異,無期徒刑的受刑人撤銷假釋後,殘刑也不能逸脫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1997年和2005年修法提高無期徒刑得假釋的服刑期間,尚屬合理,立法者修法認為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必須有明確標準,也不適用於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是為了矯治、教化受刑人,基於防止再犯、防衛社會安全的重要公益目的,目的尚屬正當。不過,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被認定不符合手段必要性。

    大法官解釋,撤銷假釋的原因,到底是受刑人出監後故意犯罪,還是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兩者情節的嚴重程度無法相提並論,因此,撤銷假釋後怎麼服剩下的殘刑,當然有必要做出不同程度的處置。

    大法官指出,即使都是在假釋期間故意犯其他罪名,具體個案犯罪情節仍有不同,舉例來說,犯重大暴力之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他在執行期間有悛悔實據而獲得假釋,若假釋期間,另犯下其他罪名為施用毒品等未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犯罪或其他非重大暴力之罪,這時,一律讓他們執行20或25年殘刑,將衍生輕重失衡的疑慮。

    此外,受假釋人獲得假釋的長短時間不一,假釋期間的更生計畫執行成效也有分別,可能有人出獄後不思上進、故態復萌而犯法,也有人很努力復歸家庭和社會期間,只因為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既然執行刑罰的必要程度有差別,就應針對不同情形給予輕重有別的對待。

    大法官據此認定「回籠條款」此部分違憲,認為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未來就必須依判決意旨,另外做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不能因循往例讓他們適用執行20年或25年的殘刑。大法官更罕見提出參考作法,例如另犯未滿5年之罪者執行殘刑10年,犯5年以上未滿10年之罪者執行殘刑15年,犯10年以上者執行殘刑20年等。若違反保安處分遭撤銷假釋者,執行殘刑5年。

    本案由黃瑞銘大法官主筆。本判決有許志雄、陳忠五、尤伯祥大法官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詹森林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大法官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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