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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期徒刑假釋又犯罪遭撤銷入監 「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關25年違憲

    2024-03-15 15:37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宣示無期徒刑假釋再犯案。侯柏青攝
    男子謝朝和35年前犯下《懲治盜匪條例》(已廢止)的強劫強姦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他服刑18年獲假釋,近年又涉竊盜罪判1年2月,依規定撤銷假釋,必須入獄先服25年殘刑(不得假釋),再接著服竊盜徒刑。謝男認為《刑法》79之1條違憲,打憲法訴訟。憲法法庭認為,不區分情節輕重分定殘刑,一律執行25年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已然違憲。

    有類似案件而聲請釋憲的共有36個個案,都可望獲得救濟。

    憲法法庭認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復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若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的個案,應依照判決意旨,另外做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不是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

    此外,部分聲請人提出的終局裁定違憲,發回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在2年修法期限屆滿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應意旨裁判裁判。

    檢察總長應依照聲請人的原因案件,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修法完成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等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應依主文第二項意旨裁判。

    憲法法庭表示,本判決宣示後,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者,法院於主文第一項修法期限屆滿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等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應依主文第二項意旨裁判。受刑人如果已經聲明異議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也應依照主文意旨裁判。

    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的受刑人,其依主文第三項至第五項改定之殘餘刑期,短於實際已執行殘餘刑期者,均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之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如有他刑,即接續執行他刑。相關之受刑人不得據本判決,就已受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本案主要聲請人謝朝和因為竊盜案小罪被逮回籠,實際上,他曾為自己的強劫強姦案向法院聲請再審。謝男認為,《懲治盜匪條例》是國民政府於1944年4月8 日以命令發布的「特別限時法」,為期僅有1年,期滿前因未經公布展延而失效。至於1957年6月5日重新立法的《懲治盜匪條例》也屬無效,2002年間更經總統公布廢止。

    謝男主張,他在1989年的犯行是目前無效法律的審判,可能有違法違憲的疑慮,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以發現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他聲請再審失敗後又向最高法院提抗告失敗,全案確定,因此提出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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