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疫情今日突破6,000例,眼看5月就是報稅季,財政部今(4月26日)宣布,針對因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無法於規定的期間完成申報納稅,包括綜所稅、營所稅、房屋稅等申報期限可展延至6月30日,若展延期限屆滿仍在接受隔離等,自結束日起展延20天。
因應疫情升溫,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的民眾逐日增加,財政部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
針對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業人、營業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的代理人等因疫情緣故,在原本的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財政部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1年房屋稅繳納期間為5月31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的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6月30日。
又今年第一季定查營業稅的營業人、按月課徵營業稅的特種飲食業者以及按月課徵娛樂稅的業者繳稅期限為5月10日,受隔離者可展延至5月31日;至於按月、每兩個月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原為5月16日者,受隔離者可展延至5月24日。
而4月貨物稅與菸酒稅與特種貨物稅等申報繳稅期間原為5月16日,可分別展延至5月31日。另外,使用牌照稅的申報繳稅期限至5月3日,也展延到5月31日。
財政部說明,各類適用對象於申報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次日起展延20日。前述所提的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只要在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至於今年6月以後應申報繳納的稅捐案件是否會比照辦理?財政部指出,將視疫情發展滾動因應;若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可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因應疫情提供的稅務協助措施,可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