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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蘆薈食品須標「孕婦忌食」警語 新制112年上路!

    2021-09-08 16:48 / 作者 許皓婷

    (中央社8日電)衛福部食藥署今天表示,含蘆薈原料的食品,如蘆薈膠囊錠劑或含蘆薈丁的包裝食品飲料,可能造成子宮收縮甚至流產,未來必須加註「孕婦忌食」警語,新制預計112年元旦起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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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食藥署8日表示,含蘆薈原料的食品,可能造成子宮收縮甚至流產,未來必須加註「孕婦忌食」警語。(圖/Unsplash圖庫)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去年曾預告「食品原料蘆薈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修正草案,今天再度預告修正內容,主要針對警語標示部分修正。



    食藥署科長廖家鼎今天接受媒體電訪表示,國外研究顯示,以蘆薈為原料製成的食品,若蘆薈葉的綠色外皮未去除乾淨,吃下肚可能刺激女性子宮收縮,嚴重可能導致孕婦流產。廖家鼎說,今天再度公告修正草案,規範使用蘆薈當作原料的食品,除了蘆薈素含量不可以超過10ppm外,還必須標示「孕婦忌食」警語字樣。



    廖家鼎表示,部分訴求排便順暢的膠囊錠劑食品是以蘆薈為原料製作,萃取過程中消費者難得知是否完全去除蘆薈的外皮,故必須加註「孕婦忌食」警語。另市售包裝飲料、優格若添加蘆薈丁,未來也須加註警語。但廖家鼎提到,若業者附上經檢驗機構檢驗資料,證明販售的含蘆薈食品,當中蘆薈素含量低於1ppm,顯示含量極低,就可免標註警語。



    此外,先前就已預告未來業者要用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只能使用費拉蘆薈(A.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



    食藥署表示,上述含蘆薈食品的規定新制,預計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生效,但國產食品的製造日期或進口食品的輸入日期若在草案生效前,則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廖家鼎表示,未來新制上路後,若經查獲業者販售的含蘆薈食品使用的原料不符上述規定,或者未依規定加註「孕婦忌食」等警語標示,可開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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