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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毛律師|大法官認為「種大麻判5年太重」?修法後仍可能判到5年、最重可判7年

    2021-03-15 12:14 / 作者 巴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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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麻。(圖片來源/Unsplash)




    現行法規只要栽種大麻,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只要栽種大麻,不論情節輕重,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弔詭的是如果你是運輸或販賣大麻,如果在偵審中自白或是供出毒品來源,就可用同法第17條的規定減刑,於是大法官於去年3月20日做出解釋,認為栽種大麻的規定違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不符,宣告違憲,行政院於今年3月11日依照大法官解釋意旨通過修法,未來種大麻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我們今天就來聊聊這個釋字跟修法吧!



    之前這個釋字剛出來的時候,很多人以為大法官認為「種大麻判5年太重」,甚至有人直接曲解成大法官「鼓勵種大麻」。但從修法的結果看起來,種植大麻還是有可能判到5年,甚至比之前更重可以判到7年。



    並非認為種植大麻不嚴重,而是「無論情節輕重」違反比例原則



    因此大法官並不是認為種植大麻不嚴重,而是認為原本的法條無論情節輕重一律適用5年以上的徒刑,有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的問題。



    大法官的解釋內文提到,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即便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刑期減半),最低的刑度還是有2年6月,這樣的刑度是無法給予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的,因此認為有罪責跟處罰不相當,因而宣告違憲。



    至於什麼叫情節輕微呢,大法官舉的例子是「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



    之前有個案例是當事人有嚴重的憂鬱症,醫生開給他的藥物都沒有什麼幫助還有強烈副作用,他因此每天嚴重失眠,直到有次去荷蘭旅遊偶然使用到大麻,當天是他多年來睡得最安穩一次,之後他就常常到大麻合法的國家使用大麻獲得暫時舒緩。



    但肺炎疫情爆發後,他因此不能再出國使用大麻,因他異想天開在自家栽種大麻,他上網購買各種栽種大麻的器具,在家當起了自耕農,在自己房間種植了兩株大麻,警方尋著他的網路購買紀錄直接衝到他家破獲。



    大麻在我國仍屬於二級毒品、切勿鋌而走險



    這位當事人種植大麻的目的只是為了要緩解自己的憂鬱症症狀,所種植的數量少少只有兩株,所以應該是符合立法理由所謂「栽種數量極少且供自己施用」,不應該一律給予5年以上的重刑。



    不過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栽種大麻雖然最輕是一年,但只要將花葉修剪並予以乾燥,就會瞬間從栽種大麻變成製造毒品,而製造毒品是最輕10年以上的重罪,而10年以上的重罪,即使使用17條減刑了也都很難緩刑。



    雖然大麻在某些國家都已經開放使用,譬如荷蘭、泰國、加拿大都已經不再將大麻列為毒品,導致很多民眾誤判嚴重性,大麻在我國仍屬於二級毒品,雖然我期許大麻在台灣有合法化的一天,但現階段希望大家還是不要鋌而走險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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