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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山命案「無期徒刑」遭逆轉!二審稱「符合自首要件」減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20-10-27 13:50 / 作者 張佩雯

    2018年台北「華山草原分屍命案」嫌犯陳伯謙涉嫌性侵、殺害學員並分屍後棄屍,一審判死刑。今年4月二審認定陳符合自首要件,改判無期徒刑,引發社會關注。昨(10月26日)最高法院宣布,二審調查未詳盡、理由欠完備,是否符合自首尚待查明,全案發回高院更審,「一起讀判決」臉書分析最高法院發回的原因。






    華山園區。(圖片來源/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臉書)



    一審宣判死刑、二審認定殺人罪構成「自首」減輕其刑



    107年5月,陳伯謙在華山草原搭建草堂,進行傳統弓道技藝教學,參加的學員A女遭到殺害。



    案件經起訴後,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構成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罪、遺棄屍體罪、竊盜罪,應執行刑為死刑。二審高等法院認定陳伯謙就殺人罪部分,構成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刑,改判無期徒刑。



    根據高院二審認定的事實是,被告在被害人A女飲酒昏睡後,先打算對A女乘機性交,在A女驚醒拒絕後,被告提升主觀犯意到強制性交,並且對A女以強暴手段性交。因為過程中A女的反抗,被告萌生殺人犯意,勒住A女頸部致死。



    最高法院:認定被告構成自首,證據、理由欠缺完備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殺人罪、遺棄屍體罪部分,撤銷發回二審,理由包括就二審判決認定乘機性交要件的判斷理由不備、構成強制性交跟殺人的結合犯,無從判斷法律適用上是否適當。



    針對二審認定被告符合自首要件這部分,最高法院表示證據的評價要整體觀察判斷,不能夠將有關聯性的證據割裂單獨評價,原判決沒有詳細審酌員警及A女之父在協尋過程、搜救犬到草堂內搜尋的跡證,及搜救人員對現場擺設物、被害人關連性等調查結果,做整體的觀察判斷。只選擇員警部分的證言,單獨評價,就認為警方當時只有單純主觀臆測被告涉案,作為自首的判斷基礎,還需要進一步查明,這部分認定被告有構成自首,有證據調查不夠充分及理由欠缺完備的違誤。



    被告多次提供不實資訊、誤導辦案,難以判斷是否「真誠悔悟」



    另外,最高法院也指出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在95年刑法修正時,改為「得」減輕其刑,目的就是在讓真誠悔悟的人可以得到減刑自新的機會,讓陰險狡詐的人無從遁形,以符合公平。



    在本案的情況中,被告在過程中,似乎有多次提供不實資訊引導警方到其他調查方向,或刻意打電話給A女留言來規避。二審判決也提到被告有刻意誤導的情況,就被告自首的動機,原判決沒有說明裁量理由,理由欠缺完備,以至於讓被告自首減刑判斷是否合法這件事情,難以判斷。



    最後,最高法院指出案件發回後,高院更審要依照刑事訴訟新法,進行量刑辯論,並給被害人家屬陳述意見的機會,再做出合乎罪刑相當及立法意旨的判決。



    作者:一起讀判決,文章出處: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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