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宗教醫療體系應公開揭露負擔金的金流與具體用途。醫院示意圖。廖瑞祥攝
「非營利醫院,不得以非營利之名,行集團化運作之實。」
這是 2018 年《醫療法》修正案(俗稱長庚條款)三讀通過後,法律對所有財團法人醫院劃下的紅線。但當這道紅線劃向擁有百年宣教歷史、每年上繳數億元「負擔金」給總會的宗教體系醫院時,我們看見的是制度的進步,還是信仰治理的盲區?
歷史的教訓:為什麼要有「長庚條款」?過去二十年,醫療體系的改革始終舉步維艱。直到 2017 年長庚醫院爆發急診醫師集體請辭,社會才驚覺:當財團法人醫院淪為集團的持股工具、盈餘流向不明、董事會權力極度集中時,受損的是全民的醫療品質。
修法的核心精神只有一個:「醫療公益優先」。
• 強化監管: 主管機關有權審查董事會章程。
• 防止規避: 擴大盈餘計算,確保公益提撥不被「技術性稀釋」。
• 實質處罰: 違規不再只是口頭警告,而是具備實質後果。
宗教醫院的灰色地帶:是「宣教延伸」還是「財政支柱」?馬偕、彰基、新樓,這些名字承載著台灣醫療的先驅精神。然而,在修法後的制度光譜下,宗教醫院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問責挑戰:每年上繳給總會的數億元「負擔金」,究竟去了哪裡?
如果這筆錢用於偏鄉醫療、人才培育,那是「公益的延伸」;
但如果這筆錢變成了母會的「一般行政預算」,那就觸動了《醫療法》的敏感神經。
核心衝突點: 醫院盈餘應優先回流至醫療品質與基層人力,而非形成母體的穩定財源。
信仰治理的三大深層風險法律只是底線,對宗教體系而言,真正的危機在於內部價值的悄然變質:
1.財務依賴(Financial Dependency): 當教會預算高度依賴醫院提撥,教會的財政自主與先知性的批判功能將蕩然無存。
2.價值貨幣化(Monetization of Values): 當「上繳金額」成為衡量醫院表現的標準,屬靈的服事將被報表數字取代。
3.監督遲疑化(Paralysis of Oversight): 當醫院發生勞資爭議或治理醜聞,身為受益者的教會,還能毫無顧慮地站出來發聲嗎?
「球員兼裁判」的治理結構,正是長庚條款最想拔除的毒瘤。 宗教背景不應成為制度豁免的避風港,規模越大,問責的要求就該越高。
未來的路:從「人治信任」走向「制度治理」過去我們依賴創辦人的威望與信仰的良知,但現在我們需要制度。為了回應修法精神,宗教醫療體系應主動採取以下行動:
• 透明化: 公開揭露負擔金的金流與具體用途。
• 切割化: 明確區分「醫療公益」與「宗教行政」支出。
• 獨立化: 建立外部監督機制,確保受益者與監督者徹底分離。
結語:守住醫療的公共性,才能守住信仰的純粹性「長庚條款」不是要限制宗教發展,而是提醒我們:醫院是宣教的禾場,而不是教會的提款機。
修法完成只是起點。真正的考驗在於:我們是否願意在法律的最低標準之上,主動追求更高標準的治理?唯有如此,這份從百年前傳承下來的醫療使命,才不會在數字與權力的交織中迷失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