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申請產創研發抵減要扣除該研發成果所產生的收入 。李政龍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但如領有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應予減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可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扣除政府補助款、以及研發單位產生的收入,之後金額的1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在該金額10%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
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已扣除政府補助款2,000萬元,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新台幣6,000萬元,並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使用抵減稅額600萬元(6,000萬×10%)。
但經中區國稅局查核發現,
以上研發成果有提供給關係企業使用,甲公司並按該研發支出成本及費用加成向關係企業收取研發收入9,200萬元,在計算研發支出金額可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將該研發收入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因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0元(=研究發展支出6,000萬元-研發收入9,200萬元),可抵減稅額0元。
中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