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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營安條例」 禁止軍營內攝錄影:最重關3年

    2023-12-18 13:15 / 作者 陳康宜
    立法院三讀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若在營內從測攝影等偵察行為,可處3年以下徒刑。翻攝自陸軍軍官學校臉書
    立法院今(12/18)三讀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明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偵察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經軍方許可,在營外對軍營錄、攝影等,足生損害軍營安全,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元罰鍰。另外,危害重要軍事設施的功能正常運作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軍事營區安全,訂定「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共25條條文。其中,「軍事營區」是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亦視為軍事機關。

    三讀條文規定,非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軍事營區。民眾若未經許可進入軍營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

    若未經軍事機關許可,在營外對軍營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軍事營區安全,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元罰鍰。

    若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為發揮法律嚇阻的有效性,條文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重要軍事設施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對於無人機飛越軍事營區從事危害軍事營區安全行為,則規定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值勤軍營安全勤務,遇到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營,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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