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不能選立委 恐保送林俊憲!王家貞緊急聲請假處分被駁回

2023-12-13 21:26 / 作者 侯柏青
立法院國民黨團記者會,立委參選人王家貞。資料照。廖瑞祥攝
國民黨台南市立委第5選區參選人王家貞處在緩刑期間,恐失去參選資格保送民進黨林俊憲。王家貞認為《選罷法》規定違憲,考量中選會週五(12/15)將審定候選人名單、公告審議結果,屆時將對她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緊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但北高行今天傍晚裁定駁回。可抗告。

王家貞涉及不實申報助理補助費案,遭台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台南地院今年3月判她7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全案在4月底定讞。依《選罷法》規定,王家貞有可能無法登記為候選人,形同保送對手林俊憲,王家貞近日全方位尋求司法救濟。

王家貞向北高行表示,她經國民黨推薦,於11/21向台南市選委會申請登記為台南市第5選區立委候選人,目前正由中選會審定候選人資格。她指出,中選會12/6曾函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表示,判斷候選人是否構成剔除要件,是以 「登記截止時間」為準,《選罷法》規定,於緩刑期間,應不准予登記為候選人。

她主張,自己遭到緩刑2年確定,(11/24)登記時間截止時顯然仍在緩刑期內,但中選會已確定於12/15審議名單並公告結果,全案有急迫性及可能對她造成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因此提起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預告周五將審定立委候選人名單及公告。資料照。陳祖傑攝

不過,北高行認為,中選會在資格審定前,雙方並沒有產生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合議庭解釋,人民對於侵害權益的處分,可以在做成處分後提起行政救濟,但處分尚未作成前,人民不會受到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損害,除非個案情況特殊,否則沒有提起預防性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中選會)不得作成不利己處分的權利保護必要性,這是為了避免司法權過早介入行政權。

合議庭表示,從中選會的時程可知,中選會將在12/15前審定候選人名單並通知抽籤,台南市選委會於12/20辦理號次抽籤,中選會明年1/2公告候選人名單,1/3~1/12為競選活動期間,1/13正式投票。

合議庭指出,王家貞的判決是4/12確定,緩刑期直到2025年4月11日為止。她近日雖向台南地檢署聲請撤銷緩刑,但檢方已於12/6裁定駁回聲請。而中選會排定12/15才會召開委員會審議候選人名單,在此之前,她和中選會就選舉部分,並沒有產生「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合議庭也表示,王家貞在本案存在權利的機率還不明確。

合議庭解釋,法院對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審查,屬於較簡略的調查程序,只能依聲請人提出的有限證據資料,權宜性、暫時性的決定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讓聲請人在本案判決確定前先獲得權利的滿足,實現如同本案勝訴的內容。但基於影響重大,自然必須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係,如果裁准,認定權利存在的機率必須高一些,才能稱得上有「必要性」。

合議庭表示,緩刑只是暫緩執行,但宣告的罪刑仍存在,緩刑期滿後未經撤銷,宣告刑才會失其效力,所以為了端正罪刑觀念,避免受罪刑宣告者在緩刑期間仍得參選,立法機關才會在今年6/9修正《選罷法》,明定緩刑期間不得參選。

合議庭認為,王家貞只是空泛指出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卻未提出事證釋明,她在本案訴訟的勝訴可能性已經達到顯然、相對較高的程度,也不能認定中選會依照該款規定審定登記資格存在不合法的疑慮,據此可知,她在本案存在權利保護的可能性還不是很明確。

王家貞雖然主張,刑事法律的緩刑已經拘束《憲法》保證的人民參政權,不過,即使她認為有重大違憲疑慮,仍必須等待憲法法庭宣告《選罷法》第26條第9款違憲失效後,她在本案的訴訟才有打贏的可能性。

合議庭指出,法院既不能審查該項條文的立法行為的合憲性,以否定該條文的效力,且立院的立法行為顯然也具有立法裁量性質,依現有事證及法律觀點初步判斷,也無法得出該立法裁量行為可能違反比例原則、顯然逾越立法裁量範圍、濫用立法裁量權限或可能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合議庭認定,王家貞未能釋明本案勝訴的可能性高,傍晚駁回假處分聲請。可抗告。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季緯、法官劉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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