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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修《洗錢法制法》 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最重判5年

    2023-05-19 13:51 / 作者 政治中心
    《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通過。廖瑞祥攝
    洗錢詐欺案猖獗,立法院會今(5/19)日三讀通過《洗錢法制法》修正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對收簿集團做獨立行事處罰規定,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以阻斷及防制不法犯罪集團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等行為。

    三讀條文也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民眾若變賣帳戶或帳號等,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盼從人頭帳戶端斷絕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無法得逞。

    2024大選在即,各類詐騙橫行,民怨頗深,府院黨黨團把打詐視為物必要處理回應的重要議題,政院因應詐騙型態升級,推動「打詐5法」修法,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人口販運法、刑法等。

    針對洗錢防制法針對,行政院長陳建仁也曾表示,因現代資、通訊科技發達及金融的便利性,不法犯罪集團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作為洗錢及詐欺民眾財產的工具。為阻斷及防制此種不法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本次修法有其必要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月27日初審通過《洗錢法制法》修正草案,但關鍵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法務部長蔡清祥當時說明,有鑑於人頭帳戶是詐騙集團最重要的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若無法杜絕人頭帳戶問題決,將難以遏止詐騙犯罪。現行法就收集帳戶的不法犯行存有處罰漏洞,而提供人頭帳戶犯罪亦存有法律適用困境,實有待修法解決,以從源頭端阻絕詐騙集團金流。

    行政院版草案原擬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認為太輕,罰金至少要增至1億元。司委會本月16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保留條文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罰金金額改為3000萬元。

    此外,民進黨立委江永昌等人提出修正動議,盼金融機構對人頭帳戶做一定管制,降低再犯風險,而法務部採納並提出修正版本;經朝野立委討論後,保留條文取得共識。

    今天三讀條文規定,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而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載明,這5種情形包含,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這些狀況,未遂犯罰之。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範,若違反上述規定,且以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或是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或是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有這3種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為有效解決人頭帳戶、帳號問題,三讀條文指出,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的帳戶、帳號,或欲開立的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此外,鑑於實務上有收簿集團利用他人經濟困境而引誘交付、提供帳戶、帳號的情事,當警方依規定做告誡處分時,三讀條文載明,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的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的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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