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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柬埔寨事件」頻傳 立院三讀修《人口販運防制法》未遂犯最高判7年

    2023-05-19 12:59 / 作者 政治中心
    《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通過。廖瑞祥攝
    國人被騙到柬埔寨等外國淪為「豬仔」遭遇不人道對待事件頻傳,為打擊人口販運,立院院會今(5/19)三讀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增訂意圖剝削的販運行為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不當債務約束等不法手段,對他人從事招募、買賣、運送、媒介、容留等,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若被害人未成年,最高可處7年徒刑。

    行政院院會在3月23日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送立院審議,強化打擊犯罪集團剝削、奴役及利用被害人犯罪等新型態人口販運態樣,加強保障被害人權益,草案於5月4日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

    內政部也說,這次修法主要是避免「柬埔寨事件」再度發生,因此擴大處罰嚴懲不法,新增犯罪份子如剝削,並且利用被害人實行依台灣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柬埔寨相關案件中,有被害者的護照、身分證遭人蛇集團扣留,本次修法修正「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被害人未成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因應有人蛇集團竟將不願從事詐騙的「豬仔」,再轉賣給犯罪集團摘取器官,針對器官摘除部分,本次修正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未滿18歲之人摘除其器官,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三讀條文也對強制勞動部分增訂刑罰,「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使人提供勞務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性剝削部分,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此外,條文也明定,犯罪分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台灣法律有刑罰的行為,可處最低1年以上、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也增訂最低刑度1年以上,以嚇阻不法,維護勞動者基本人權。

    在保護被害人權益的部分,現行外籍人士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條文修正放寬核發1年效期的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提高其留台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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