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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表決9項行政命令通過 含萊劑美豬明年元旦確定開放

    2020-12-24 18:09 / 作者 李英婷

    政府擬在明(2021)年1月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美豬,立法院會今(12月24日)處理9項攸關進口含萊劑美豬、30月齡以上美牛的行政命令與附帶決議,雖在野黨團提案不予備查,但表決時民進黨團具人數優勢,行政命令仍准予備查,含萊劑美豬明年允許開放。值得注意的是,在表決4個黨團版本時,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林淑芬、劉建國都棄權、未投票。




     



    政府為如期於明年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及內臟,立法院今表決通過9道行政命令,修正後的新規定將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分別如下,



     



     





    立法院表決通過攸關萊豬進口的9項行政命令。(圖/圖庫Pexels)



    一、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新增豬肉及內臟容許量



    現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僅明定牛肉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為0.01ppm。立法院准予備查的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案,除了現行的牛肉萊劑殘值,也新增豬肉的萊劑殘留容許量,包含肌肉及脂(含皮)為0.01ppm、肝臟為0.04ppm、腎臟為0.04ppm、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則為0.01ppm。



    二、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



    牛豬在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不受限制瘦肉精的正式名稱為乙型受體素,而萊克多巴胺為其中一種。目前台灣對「瘦肉精」仍是禁止使用的藥品,依法不得檢出,自然包括禁用萊克多巴胺。



    為此,農委會修正「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明定國內依然禁用瘦肉精,但國外牛、豬含「萊克多巴胺」則不在規範之列。



    三、 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



    現行規定僅限美國、加拿大30個月以下牛肉輸入,行政命令「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修正通過,美牛輸入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加註內容從美國農業部針對台灣所執行30個月以下牛齡認證品質系統評估計畫下工廠所生產,改成美國農業部註冊核可出口至台灣的肉品工廠,並在指定獸醫代表監督人員執行下,經屠前及屠後檢查所生產或等同字句。已經取消牛齡限制,換言之,開放美國、加拿大30月齡以上牛肉輸入。



    四、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



    針對曾發生狂牛病國家(地區)進口牛肉及其產品訂定查驗作業程序。



    牛肉開放進口前,經我國針對出口國(地區)提送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核、完成風險評估、派員實地查核及辦理風險溝通等作業後,符合我國衛生安全規定及檢疫條件之產品始得進口。



    五、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1、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

    2、前點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六、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1、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應標示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包含「豬脂」。

    2、規範以屠宰地(國)為原料原產地(國)。

    3、標示方式之規定: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七、兩份「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正確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自明年1月1日起加強稽查,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者,將嚴格查處,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八、 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廢止案:廢止原美牛原產地標示規定



    該規定於2012年9月12日實施,規範食品販賣業者販售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皆需標示原料原產地。如今為強化散裝食品之管理及透明消費資訊,已經另訂「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擴大規範對象至未具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因此廢止原先公告,2021年1月1日後援引新修正的「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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