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多3種綜合莓果、藍莓2023年曾被驗出A肝病毒。食藥署提供
2023年好市多進口冷凍莓果被驗出A型肝炎病毒事件,台中市政府當時認定業者未依規通報且延遲通知會員,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台中兩家分公司各裁罰100萬元、合計200萬元。好市多不服行政訴訟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程序存在違法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原擬提起上訴,卻因承辦人員誤判期限,遲了1天遞交上訴狀,遭法院裁定逾期駁回,200萬元罰單確定撤銷。台中市食安處發布聲明表示,針對好市多莓果事件,將另依法處分。
事件起因於好市多輸入的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經食品藥物管理署邊境抽驗,於2023年4月10日檢出A型肝炎病毒。隔天,好市多高雄總公司通知全台各分店下架商品,並向高雄市衛生局完成通報。
不過,台中市衛生局當時認為,好市多總公司雖已通知台中分公司下架商品,但台中分公司未主動向衛生局通報,且直到4月28日才通知會員辦理回收。另在事件遭媒體披露後,市府於4月29日派員前往稽查前,兩家分公司仍未依規向衛生局通報,未善盡消費者保護責任,因此依《食安法》對好市多台中兩家分公司各裁罰100萬元,合計200萬元。
好市多不服裁罰結果,主張高雄總公司已向高雄市衛生局完成通報,且裁罰金額過重、涉及重複處罰,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好市多確實有延遲通報情形,不過,台中市衛生局裁罰程序存在多項違法。法院指出,好市多對台中市衛生局僅負有「單一通報義務」,市府卻對兩家分公司分別裁罰,違反行政法上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此外,法院也指出,台中市自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明定,未依時限通報者可處3萬元至10萬元罰鍰,但衛生局卻未依自治條例規定辦理,直接引用中央法規裁處100萬元重罰,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屬於「裁量恣意」的違法錯誤,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面對一審敗訴結果,台中市衛生局原本決定提起上訴,上訴最後期限為4月29日,食安處承辦人員卻誤判期限,直到4月30日才遞交二審上訴狀,導致法院裁定逾期駁回,全案確定維持一審判決,台中市政府須撤銷原本對好市多開出的200萬元罰單。
對此,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發布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結果,針對好市多「A型肝炎莓果」事件,後續將另依法處分;至於行政作業疏失部分,相關人員已依規定完成行政懲處,並就案件處理流程進行全面檢討。
食安處指出,未來將依法辦理相關行政程序,同時強化法制作業及案件管理機制,已要求各級主管及同仁確實依照公文時效及法制作業規定辦理,落實內部控管與督導機制,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