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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熱浪刷新百年紀錄!氣象法修正高溫假有譜 勞團憂:比照颱風假更慘

    2026-05-30 07:00 / 作者 徐筱嵐
    氣象署預計6月赴行政院報告《氣象法》修正草案,將高溫納入災害性天氣,讓高溫假立法跨出大步。李政龍攝
    5月下旬,全台氣溫持續飆升,中央氣象署台北測站在5月27日測得38.3度高溫,創下自1896年設站以來的5月最高溫紀錄,台南玉井更飆至39.8度,多個縣市單日高溫達38度以上。不少民眾直呼:「現在才5月就熱成這樣,7、8月怎麼辦?」高溫假的可能性,再度引發外界關注。

    同一時間,基隆市府宣布,要調整颱風停班停課的雨量門檻,將350毫米下修到200毫米,並於2026年正式上路,判定方式跟雙北地區脫鉤,也成為熱門的討論。

    一冷一熱的對比,不禁令人思索,兩者本質都是「極端天氣危害人身安全,需要停工保護」,卻有著截然不同的制度待遇颱風假行之有年,可依循「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反觀高溫假討論多年,至今仍無宣布機制、無法定保障……

    中央氣象署台北測站在5月27日測得38.3度高溫,創1896年設站以來的5月最高溫紀錄,台南玉井更飆至39.8度。氣象署提供


    高溫傷人數字年年增 法律有「這保障」勞工不敢用

    高溫對勞工健康的衝擊,數據已有跡可循。根據衛福部統計,去年5月熱傷害人次高達437人,截至5月24日為止,已有172人次通報,隨著氣溫不斷地攀升,月底數字仍在累計中。再回頭看氣象署高溫觀測與燈號資訊,高溫事件頻率增加、持續時間延長,恐將成為常態。

    然而,面對高溫帶來的風險,現行法規的保護十分有限,目前國內對於戶外工作者的保護,僅有《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勞工從事戶外或高溫作業時,熱危害達第四等級,雇主應採取降溫與遮陽、提供飲水、休息場所並調整作息,違者可處3萬到30萬元罰鍰。

    即便《職安法》第18條第2項中訂定「勞工退避權」,即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實際使用的情況卻是少之又少。相較於颱風假有明確的辦法依據與宣布機制,高溫下的戶外勞工目前只能依賴雇主是否落實防護措施。

    勞工在高溫或酷熱環境下工作極易引發熱傷害。李政龍攝


    只聞樓梯響?氣象法草案已送至政院 6月有望送國會

    不過,根據本報掌握的情況,相較颱風假已有完整法制依循,高溫假立法並非毫無進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2025年11月審查《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有立委李昆澤等人提案將「高溫」增列為災害性天氣。

    時隔半年多,中央氣象署終於在今年3月2日預告修正《氣象法》草案,以往災害性天氣包括低溫、強風、濃霧、大雨、豪雨與冰雹等,近年因極端高溫事件頻繁出現,內容新增「高溫」為災害性天氣項目,未來可依法發布高溫特報,各機關與地方政府可依此研議因應措施

    據了解,草案已經送至行政院,氣象署預計6月赴行政院報告,一旦經院會通過,就會送交立法院審查,只是修法程序漫長,恐怕難以趕在今年夏天施行

    優先保障高風險族群 洪申翰:因地制宜才務實

    對於高溫假是否比照颱風假全面實施,勞動部的立場傾向針對風險較高族群加強保護。部長洪申翰多次表示,關鍵在於不同勞工的曝露程度差異大,若辦公室內的白領勞工也納入高溫假適用範圍,恐有不合理之處,並非全面適用,應該根據不同產業、場域及工作型態討論,對風險高職類優先保護,因地制宜才是務實做法

    洪申翰認為,高溫假能否走向制度化,還需要更廣泛的社會討論與職種評估,才能尋求最適當的保護模式,保護勞工不受高溫職災威脅是政府責任,但如何實行要考量公平性與可行性。

    勞團主張退避權先行 比照颱風假不利勞工

    各國高溫工作規範比較表。太報製表


    高溫假看似有譜,但勞工團體卻有不同的看法。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戴國榮直言,高溫假的核心概念應該是「勞工退避權」,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放假,「如同颱風假不是假,高溫假也不是」,在特定時段如上午11時至下午2時,氣溫超過一定標準,就讓勞工暫停戶外工作,處於待命階段,待氣溫下降後再繼續工作。

    戴國榮強調,若將高溫假比照颱風假的天然災害模式處理,對勞工反而更不利。只要地方政府宣布因颱風停班停課,國公營單位與學校有強制放假,但民營企業並無此義務,屬於勞雇雙方不可歸責的情形,勞工若不出勤,雇主可以不給付工資「高溫假比照颱風假的模式,沒有出勤就沒有薪水,對勞工的保障反而更差」。

    在他看來,退避權的設計才能真正保障勞工,高溫時段暫停工作,到安全場所休息,薪資不會中斷,只要氣溫下降就能繼續工作;即便產生延長工時,雇主仍要依法給付加班費,既能避免熱傷害,又不損及勞動權益,才是符合實際工作型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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