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外觀。陳品佑攝
行政院會明(5/14)日將拍板《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將「再生能源」與「熱能」納入條文中的能源範疇,並將加強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加重相關違法罰則等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盼能強化地方政府節能的效果。
現有的《能源管理法》當中,並沒有納入「再生能源」,為完善能源定義,將「再生能源」與「熱能」納入能源範疇,藉以完整能源定義,據了解生質能、氫能等都可以熱能形式被利用,,故而修法完善能源定義。
而為了推動深度節能、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修法也要求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盼提升能源資訊運用效益,且中央主管機關可將管理辦法部分 務委辦地方政府辦理,盼強化地方政府執行節能與能源管理的稽查量能。
修法也將授權主管機關可公布違法的廠商、業者名稱,並新增違法態樣、提高部分罰則的裁罰金額,盼促廠商及業者落實節能相關規範,不公開申報能源銷售統計資料或公開不實資料,陳列或銷售未依法標示的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都有可能受罰。
目前石油、天然氣、電業都已經受《能源管理法》規範,而草案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的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業者應經許可並取得執照後始得經營,而經營許可、換發執照等管理事項中央也得委辦地方縣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