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感染」新定義 發病3個月內符合「兩條件」得再隔離

2022-07-01 14:44 / 作者 李英婷

新冠肺炎本土疫情逐步趨緩,雖確診數穩定下降,但仍有Omicron亞型變異株BA.4及BA.5的威脅,恐造成重複感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7月1日)公布「重複感染」(或俗稱「二度感染」)定義與處置原則。已解除隔離的確診個案,在發病1至3個月內,出現「症狀惡化」及「PCR陽性、Ct值小於27或是快篩陽性」兩條件,醫師可進行法傳通報重複感染,並比照新的確定病例處理。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今公布「COVID-19(新冠肺炎)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重複感染」認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已解隔治療的確診個案在發病後1至3個月之內;另一是發病3個月以後。換言之,確診後1個月內再出現相關症狀,都不被認定為「重複感染」。



羅一鈞指出,已解隔治療的確診個案若在發病日或採檢日1至3個月之內,若經醫生評估後,確認有出現「症狀惡化」,並經PCR檢驗呈陽性反應且Ct值小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醫師即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勾選「疑似重複感染」的欄位。



對於確診後1至3個月之內通報「疑似重複感染」個案,後續將再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研判是否為新的確定病例。不過,羅一鈞強調,疾管中心大部分都會尊重醫師的判斷,除非特殊情況改判排除重複感染,否則會以臨床通報為主。若研判為新的確定病例,法傳系統即會啟動後續開立法定文書流程,包括寄發自主回報疫調系統簡訊、開立居隔通知書等等。







指揮中心正式定義,兩條件皆符合即可通報「重複感染」。指揮中心提供




另一種狀況即是於發病日或採檢日間隔至少3個月以後,認定是否為「重複感染」的條件比較寬鬆,不需要依據症狀惡化為必要條件,只要PCR檢驗陽性且Ct值小於30,或抗原、核酸快篩檢驗陽性,醫師即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為新的確定個案,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即可在通報後自動啟動,不需再經疾管中心另外研判確認。



衍生一問題,醫師端該如何知道病患確實曾確診過?羅一鈞說明,醫師可向病患詢問是不是有健保快易通或相關文件證明,或至健保系統查詢先前檢驗結果。



再問,確診者重複感染是否能再領取口服抗病毒藥物?羅一鈞表示,不管是一次感染或二次感染,只要符合65歲以上,或65歲以下但符合13種慢性疾病,經醫師評估後需要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即可開立。若醫師對「重複感染」患者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有疑慮時,可諮詢各網區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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