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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轉!188公分泳將跳水癱瘓 教練團無罪確定理由曝

    2023-11-14 16:59 / 作者 侯柏青
    泳池跳水台示意圖,非本案。翻攝pexels
    身高達188公分的新北市高中體育班張姓游泳選手,2018年底課後,在鄭姓義務教練的指導下練習跳水,不料入水時頭卻撞到泳池地板,造成頸椎骨折及脊隨損傷併四肢癱瘓等重傷害。檢方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起訴陳姓總教練、張姓及鄭姓教練,一審判3人6~8月不等徒刑,高院今天逆轉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檢方指控,身兼體育班導師的陳姓總教練、張姓執行教練和鄭姓教練,和呂姓泳池委外廠商、杜姓救生員和沈姓校長等6人,本應注意到游泳池兩端池壁1公尺到6公尺範圍內,水深最低限度未達1.35公尺時,依一般情形不能讓人實施跳水動作。

    沈姓校長疏於監督陳姓總教練等5人,案發當天,鄭姓教練在義務指導張姓高中生進行跳水自主訓練時,逕自讓張跳水入池,害他頭部撞到泳池地板,造成四肢癱瘓,檢方認定沈姓校長等6人構成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3人罪名成立,指導的鄭姓教練判8月、陳姓總教練和張姓執行教練各判6月,校長等3人獲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院合議庭今天以3大理由改判鄭姓教練等3人無罪,沈姓校長等3人則維持無罪,全案確定。

    首先,合議庭認為,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報告指出,鄭姓教練的指導和示範動作都正確,也盡到保護提醒責任,張姓高中生模仿2次後,第3次出發動作可能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

    此外,根據參與調查的鑑定人證詞、國立體育大學及勘驗監視器畫面,張姓高中生從75公分高的跳台進行第3跳時,手沒有入水及入水角度較大,且沒看到有「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合議庭認為,雖然案發時的泳池水深,距離檢方舉證的安全規範(1.35公尺)仍有9到16公分差距,但縱使符合安全規範,是否仍會發生意外,檢方並未舉證說明。

    再者,教育部2012年通令比賽用池要符合1.35公尺深才能從跳台出發入水,但從訓練比賽用的高中以下訓練池來看,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鑑定證人說詞,合議庭認為當時仍欠缺明確規範水深的統一標準,且多數學校也沒達到安全標準,因此,不能在規範模糊甚至欠缺的情形下,認定鄭姓教練等人違反安全規範,涉及違反法定注意義務或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情事。

    合議庭也認為,本案意外事故發生後,教育部體育署固然曾發函宣示訓練池仍應盡量按照比賽池標準設置,但不能以「事後」亡羊補牢的宣示或公告,作為鄭姓教練等人「行為時」違反安全規範的依據。

    合議庭認為,發生本件意外「實屬憾事」,但要追究刑責仍必須依照證據積極查明,檢察官既未充分證明鄭姓教練等人,在讓張姓高中生及高中游泳隊隊員進行泳池跳水練習時有過失或應作為而不作為的狀況,因此將鄭姓教練等3名被告從有罪改判無罪,沈姓校長及救生員、廠商部分則為維持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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