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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7千元買票被令「捐國庫100萬」 桃園里長獲緩刑

    2023-11-09 12:56 / 作者 侯柏青
    台灣高等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桃園市八德區竹園里里長王聖諸去年九合一大選期間遭查獲以每票1000元賄選,前後共花7千元,桃園地院民事庭今年5月判當選無效,刑事庭則判1年6月、褫奪公權4年,但合議庭考量他二度賄選,拒給緩刑。高院今天維持一審刑度,但審酌他偵審認罪,應已有所悔悟,給予緩刑5年,另命他向國庫繳交100萬元,以「深刻記取教訓」。可上訴。

    時任里長參選人的王聖諸,去年11月間指示樁腳將2000元現金塞進李姓選民的口袋裡,樁腳比出「2」的手勢(王聖諸的號次),要他和兒子投給王,此外,他又拜託樁腳拿5000元給許姓選民,要求對方一家5口支持王。

    檢方將王、樁腳、選民等4人依賄選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他觸法,而審查各項量刑因子後,認定王聖諸在偵查中就承認犯罪,因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減刑,不過,合議庭另認為他的舉動嚴重破壞選舉公正性,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競爭,犯罪所生的危害不輕,考量他已獲得減刑,也不符合《刑法》情堪憫恕的減刑要件,將他判處1年6月、褫奪公權4年。

    王聖諸的辯護人向合議庭請求給予緩刑,但合議庭認為,王聖諸曾因賄選案,於2019年6月26日的「108年度選訴字第6號」判決遭桃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王聖諸獲緩刑後仍不知悔改,這次又犯下罪質相同的賄選罪,如果再宣告緩刑,恐難收預期效果,因此拒給緩刑。

    王聖諸不滿量刑過重上訴高院,高院指出,審理範圍僅限一審量刑是否合法、妥適。

    合議庭審酌,一審於量刑時已經充分考量各項量刑因子,並沒有違背公平正義的精神,也沒有濫用裁量權導致量刑失衡,維持同樣刑度。但合議庭認為,王聖諸符合緩刑要件,「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

    合議庭認為,王聖諸無論在偵查或審理中都坦承犯行,顯示已有所悔悟,經過偵審程序及科刑的教訓,當能知所警惕,因此決定暫不執行,宣告緩刑5年,但命他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萬元,以使他能深刻記取教訓。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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